采购方式变更应事先做好预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后,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财政部门可能会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财政部门也可能会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一些采购活动由公开招标方式转为竞争性谈判后,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谈判时,往往会因为忽略一些细节问题而导致采购活动“难产”。
近期,某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了一个实验设备采购项目,其间就因为忽略了一些细节导致谈判陷入僵局。该项目先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在评标环节发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批准后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有一个细节问题代理机构事先没有想到,评审环节发现满足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后,已经到了下班时间,代理机构只能于次日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在获得批准的当天,代理机构打电话通知两家投标供应商次日下午来参加谈判活动。
但在次日谈判即将开始时,采购人方面的监督人员提出,应当重新抽取专家与供应商谈判。理由是:距上次废标的时间较长,很难判定参与公开招标评标的专家期间是否与这两家供应商私下接触过,如果将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直接转为谈判小组,很难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也觉得有道理,于是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准备重新抽取专家组建谈判小组。
然而,新的问题又出现了:由于当地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很少,排除参与公开招标评标的专家后,难以组成新的谈判小组,临时联系也没能找到其他合适的专家。于是,代理机构和这两家供应商商量,将谈判活动推迟。远道而来的供应商自然不高兴了,采购人代表也不愿意拖下去。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一时间不知道该怎样回答对方的疑问。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前,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事先做好相应预案,不能等出现问题时走一步看一步,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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