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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克四大挑战 建结果导向监管体系

作者:郭月梅 程红霞 发布于:2015-06-19 14:00: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4年以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指导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在完善采购制度建设,创新监管理念的同时,也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实现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在第九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上提出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创新监管理念 ,构建以结果为导向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监管部门还面临一些挑战。

 

  源头失控 预算管理不完善

 

  《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多年来,虽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水平逐年提高,但离“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未实现全覆盖,与政府采购先编后采的要求不符,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和精细化,质量有待提高;存在肢解采购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等现象。

 

  偏重过程 监管结果不严谨

 

  在现行监管体系下,虽然一个采购项目从计划下达函的审批到招标文件制作、公告发布、开评标现场,都有监管部门的影子,但实际上权责失衡:作为全程参与采购活动的采购当事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监管部门大包大揽,当采购项目遭遇质疑投诉时,监管部门有时会因相关依据缺乏而不知所措。又因为项目的最关键环节--合同及履约验收,监管部门无从干预,一旦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前期的监管工作将失去意义。

 

  责权不明 专家管理不到位

 

  目前,许多地方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这种评审专家库双重管理的模式,造成了“九龙治水”的局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成立后,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专家库已移交给招标局,名义上是“管采分离”,实际上财政监管部门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难以有效落实到位;《条例》虽然细化了对评审专家的处罚规定,但监管部门没有执法权限,难以将处罚落到实处。

 

  职能交叉 政采质效不理想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的宗旨原本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政策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作为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有冲突,有的地方直接参与、干涉政府采购监管,形成了采购项目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财政部门双重监管的局面,导致项目重复备案审查。

  同时,在具体的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地方规定与国家法规相冲突,监管部门无从选择法律依据,导致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达不到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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