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细化了哪些新内容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百问详解(018)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信息的公开提出了不少要求,但目前的信息公开情况并不能完全令人满意。
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信息公开方面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为了回应社会关切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问题,《条例》在提高采购透明度方面可谓不遗余力,这也是《条例》的最大亮点。
一是项目采购信息必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第八条)。
二是项目的采购预算必须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列明(第三十条)。
三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事先公示。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定媒体上公示(第三十八条)。
四是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明细及采购文件必须公开。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项目名称和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评审专家名单(第四十三条)。
五是采购合同必须公开。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五十条)。
六是投诉处理结果必须公开。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五十八条)。
其中,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明细及采购文件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公开是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财部门规章中已经探索实践并证明行之有效的;而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预算,尤其是采购合同公开,则完全是《条例》的创新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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