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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抵制货物采购不正当竞争

作者:李海江 发布于:2015-06-18 16:32: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操作实务

 

  近年,在货物类采购项目中,不时会出现一些竞标供应商低价恶意抢标、提供质次价廉货物、不注重售后服务等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还给采购人造成严重的损失。解决这类问题,应从源头抓起,建议相关部门从以下四方面做起。

  一是加大对竞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力度。凡要求竞标供应商必须为生产企业的项目,竞标供应商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外,其授权代表也必须为生产企业的正式工作人员,并提供在该企业交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的相关证件等能证明身份的资料,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二是对于货物类采购项目,在满足国家规定的货物质保期的同时,还要延长采购货物质保期限。要求所有投标(竞标)产品的质保期不低于3年,并收取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的,质保金应无息如数返还;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就以质保金作为抵扣。

  三是对于售后服务内容比较重要的采购项目,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拥有自己的售后服务机构,或有售后服务合作机构(如是本公司所有的售后服务机构,要提交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如是与其他企业合作的,要提交合作协议原件和合作机构营业执照原件)。

  四是严把合同履约验收关。履约验收时,由采购人组织相关各方人员进行检验。必要时还要邀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和该货物的产品标准,并满足安全使用防护要求的,方可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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