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拒签合同将受惩罚
作者:罗道胜 发布于:2015-06-18 16:30: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县就一所中学所需的多媒体设备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该县监管部门及中学也派人参加并现场监督。
评审现场有专家认为,A公司报价为78.8万元,而其他公司的报价都超过了115万元,相差甚远。在综合考虑各供应商产品的性价比后,最终确定A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随后,该成交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规定期间内没有任何质疑投诉。然而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该中学向财政部门提出了质疑,认为A公司未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因此不肯与之签订合同。
为此,监管部门展开调查。经核实后,认为该项目的采购活动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开展,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违规行为。于是,该县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同意专家评审意见,维持评审决定,成交结果合法有效。并根据《政府采购法》中“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定,该中学须与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同时,合同签订后,要求A公司及时供货,并由采购人组织专家对供应商的履约进行验收,监管部门现场监督,验收合格方可在验收书上签字。否则,视同A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将根据相关规定没收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重新组织招标。
至此,该采购项目才算最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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