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集采功能 规范采购行为
■ “各省市2015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要求盘点”专题(上)
编者按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全国已有约20个省市相继公布了2015年度或2015年-2016年度本级集采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其配套的执行要求。与2014年相比,各省市新公布的集采目录内容各有特色。
就执行要求来看,纵向上,各地普遍较2014年的要求更加细化和明确;横向上,各地的要求既有相同之处,又有独特做法。
各省市几乎都明确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在优先采购本国货物、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等方面均有体现。而在采购限额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等方面则各有特色。
山东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提至120万元
山东省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其配套要求,与2014年相比,新的集中采购目录及其要求更加细化,除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外,还包括了 “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部分。
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不含《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采用非政府采购方式的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
批量集中采购范围:采购5(含)台以上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以及10包以上复印纸的,须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协议供货采购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中,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车辆、空调及音视频设备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20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其中小型机、车辆和消防设备的协议供货不受此金额限制。
定点采购范围:采购法律服务、车辆加油、车辆保险、车辆维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家具、印刷和6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项目的,实行定点采购。
小额零星采购限额: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以外的,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含)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含)万元以下的,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含)万元以下的,报送政府采购建议书后,实行小额零星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标准由2014年的100万元以上提高至120(含)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仍是200(含)万元以上。
此外,山东省除对进口产品采购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等提出要求外,还专门针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公开招标数额以上项目的开标场所作了要求,一般要求到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也可以选择经核准的公开招标场所,但招标场所必须具备完善的监控设备,且能将实时现场音视频传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并储存。 (山采)
安徽 使用部分财政资金的工程也要执行政府采购
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安徽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了《安徽省省级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省级预算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内的项目,凡适合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而且,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规定采购进口产品,并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严格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所列“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凡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不得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应当按原程序申报采购计划,由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安财)
湖北 采购人对公开信息真实性负责
根据《2015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应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可按规定实行属地采购。目录外的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省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零星工程项目,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60万元以上的服务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另外,还规定省直各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明确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作为预算编制依据,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的原则编制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省直各单位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省直各单位应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加强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研究,明确采购需求责任,采购需求要体现需求标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完善内部采购流程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和台账。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化采购。
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政府。(湖采)
新疆 自筹资金采购纳入政采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年仍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4和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配套通知要求。
自治区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中央专款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时,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货物类同类项目达到80(含)万元、工程类同类项目达到100(含)万元、服务类同类项目达到60(含)万元,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不属于自治区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要按自治区区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中选择适合的方式组织实施。采购限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人须按自治区相关要求,既可委托经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和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照明产品等九大类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必须优先选择最新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中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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