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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工作动态•扶持中小企业

四川 出新规固化中小企业政采优惠政策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6-09-26 11:55: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同时强调30%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并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融资担保服务。

 
  据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早在2011年,财政部就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暂行办法》,该文件明确要求采购人预留30%以上的采购预算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预算比例不低于60%。但实践中这一规定采购人执行起来比较困难,有的甚至不执行。
 
  因此,为促进这一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印发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采购人不按规定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做出了规定。
 
  采购人不按规执行扣减预算
 
  “此次《规定》在第二条中增加了第二款,即如果采购人不执行或者执行达不到规定的标准,财政部门就可以据此条款扣减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第二年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该负责人介绍说,“这样做,也是为了进一步强化采购人执行财政部的规定。”
 
  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规定》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以及采购文件中注明。
 
  对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规定》实施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为中小企业。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或是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予以认定处理。
 
  鼓励“大型+小微”联合体投标
 
  对于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要求,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同时,要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金融机构可获风险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规定》,除了鼓励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融资担保服务外,还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度的贷款利率优惠。
 
  “如果金融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的贷款利率而产生损失,我们就会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该负责人如是说。
 
  据了解,《规定》已于9月20日正式实施,四川省将通过培训和宣传指导,让更多的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定》,更重要的是需要中国银行向国家金融机构宣传融资要求,进而开发出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融资产品和创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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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四川 政采预算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 18%以上面向小微企业
 
  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度贷款利率优惠,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抵押、担保--
 
  在不影响项目采购质量的情况下,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从政府采购份额、多种金融政策支持等方面作出要求,全力解决四川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面临的困境。新政已于9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新政实施以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过程中,应确定本部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而在30%份额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难,还难在企业规模较小、流动资金不充分,就算在政府采购中中标,后续履约也存在一定难度。对此,新政明确,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可在合同中约定采取少收履约保证金、预付部分采购资金、适当提前支付剩余采购资金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支持。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度贷款利率优惠,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抵押、担保。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以成交合同融资提供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换句话说,中小企业将来拿着政府采购的成交合同,即可向银行申请低息贷款来进行政府采购后续工作。同时,银行由于以低息贷款产生的损失也将由政府来买单。
 
  此外,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除自身中标以外,还会拥有更多的发展机遇。《规定》明确,在不影响项目采购质量的情况下,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政采信息)
 
  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暂行办法》要点
 
  一、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过程中,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算执行未达到前款规定比例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扣减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第二年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三、采购人向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注明。
 
  四、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五、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小微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六、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只需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
 
  七、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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