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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注明分工很重要

作者: 发布于:2016-09-12 14:08: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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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判定联合体是否满足资格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针对资质要求已作了新的解读,即“共同投标协议”中分工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之间,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等级。按世行的规定,对于一般经验要求适用于联合体所有成员;对于专业经验要求适用于分工承担某一专业工作的联合体成员,甚至适用于指定的专业分包人。

 
  举例说,假如要采购空调,招标文件要求具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假设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其中A是卖空调,没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B是安装空调,具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分工协议里明确写明由B负责安装,那这家联合体就满足招标文件。但如果这家联合体在分工协议里没写谁来具体承担安装工作,那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这家联合体就不满足要求。所以共同投标协议里的分工很关键。(整理/董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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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体投标三大注意事项
 
  一是在所提交的“共同投标协议”中应明确牵头人(主办方)、各成员之间分工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设计国际招标除外)。
 
  二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对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就提供共同投标协议,且一旦通过审查,联合体的成员和组成方式就不得更改。世行贷款项目允许在资格预审时只提交意向书,通过资格预审之后,如果想改变成员或组成方式须事先得到招标人的同意(原七部委30号令也是这样规定的,后按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政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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