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九类风险 提高采购效能
作者:冉永超 发布于:2016-09-12 13:37: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21070.5亿元,且首次突破2万亿元。短短十年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从2006年的3681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21070.5亿元,增幅达572%。但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在管理和执行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缺陷也日渐凸显,给各个环节带来了一些潜存的风险。深入研究和分析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建立科学有效的政府采购风险防范机制是当务之急。那么,政府采购中给采购带来风险的因素到底有哪些?
分散和零星采购不规范:个别采购单位,对于达到或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以公开招标程序繁琐、项目情况紧急等为由,故意拆解以规避公开招标,这些不规范的操作行为,都给质疑投诉埋下了隐患。
代理市场混乱: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骤增。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但面对目前代理市场专业水平良莠有别、基础硬件设施参差不齐的现状,一系列问题接憧而来,比如如何科学选取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如何合理约定等,都是采购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专家权责不对等:“采购项目的生与死,于专家来说无关痛痒。”这是很多业内人士对于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责不对等的调侃。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各种繁杂的手续一路走来实属不易,如果在评审环节因为专家不负责、专业不精、与有关方串通等原因导致废标,则意味着项目要重新走一遍,这对于项目各个环节的经办人来说,无疑是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并耗费大量采购成本。所以,专家方面的风险也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供应商职业道德有待提高:大部分供应商都能做到依法依规参与,但有极少数供应商唯利是图,如果项目的利润空间有限或达不到预期,就会草草应付或对项目不管不问,严重影响采购项目的质效。所以,选择供应商时,不光要看其专业技能,还要考量其信誉状况和履约能力。
采购人滥用权限: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具有很高的话语权,但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把控能力有待提高,会做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如有些采购单位在采购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采购实施计划,擅自划分标段等。
采购当事人责权不明:实践中,采购人和具体实施单位不一致,这种情况下,招标技术文件如何体现和满足采购人的真实意愿和需求?没有针对性的技术文件,如何科学选择供应商?即便是采购程序完成,进入合同签订阶段,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利益纠纷、质量问题、安全事故,责任应当如何界定划分?
供应商质疑投诉:在政府采购中,质疑投诉是一种非常规的也不必然发生的程序,质疑一旦成立,如果处理不当,不但政府部门处于被动局面,而且可能进入投诉甚至司法程序;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质疑一旦产生,采购活动应当暂停或者中止,并进入调查处理阶段;如果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继续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起诉。这一系列过程,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极大影响采购效率,必须审慎对待。
供应商恶意竞争:实践中,尤其是在机械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货物类采购中,存在个别供应商恶意竞争的现象,有的供应商在竞争中未中标情况时,不是从自身找问题、找原因、找差距,而是绞尽脑汁质疑或投诉,极大影响了政府采购时效。另外,还存在供应商串标一起抬高投标报价,或者拉大投标报价的差距而又不负责任地放弃中标等现象,这都不利于节约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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