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班人马or另起炉灶 ?
启动重新评审 评委会组建有“讲究”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6-09-12 13:31:5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在确定需要重新评审后,进入如何进行重新评审的实务操作时,在法律法规层面存在一个至今未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即是由“原班人马”(原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还是“另起炉灶”(组成新的评审委员会)从头开始评审?笔者认为,从最大限度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和提高采购效率的角度考虑,应区分不同的需要重新评审的情形而选择“原班人马”或者“另起炉灶”。
由原评委会重新评审的情形
原评审委员会组成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重新评审的目的是纠正客观评审错误或者评分计算错误等,由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一)出现某些评委成员在某些客观评审事项上评审错误的,由原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
1.漏评--对应当作出评审结论的事项没有作出评审,应当评分的没有评分;
2.超出评分分值范围评分,如:评分分值为3-5分,某评委成员评分为2分或者6分;
3.评分汇总错误。如某评委成员的评分汇总计算错误,或者所有评委成员的评分汇总出现错误;
4.评委成员之间对客观事项的评审结论不一致或者客观分评分不一致。
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某评委成员的评分畸高畸低,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
(二)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共同认定的客观评审事项评审错误的。
评审委员会由于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或者知识所限等原因,对行政许可或者强制认证等不了解导致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错误,对涉及无效投标、无效响应的客观事项评审错误的。
(三)把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作为评审依据的。
评审委员会在采购文件之外增加评审标准或者以习惯代替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的,由于没有涉及,评审委员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等从主观上作出判断,可以认为是客观评审错误。这样的错误,可以由原评审委员会通过重新评审来纠正,但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作出的评审意见继续有效,不应再重新评审。
须新建评委会重新评审的情形
情形1:更换某些评委成员后部分重新评审
1.某些评委成员不合格或不能继续履职的
某些评审委员会成员因回避、健康原因或者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业不符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合法合规的,应更换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评委成员的评审意见无效,由新更换进入的评委成员重新评审。
2.某些评委成员对主观事项评审或者主观评分错误的
需要由评委成员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等从主观上作出判断或者评分的,如果这些判断或者评分有不正常的明显错误,则需要由新的评委成员重新评审,而不能由原评委成员重新评审。由于是某些评委成员的评审错误,只需对所涉及的错误评审事项或者错误评分重新评审即可,对没有错误的其他评委成员的评审,则不需要重新评审。
3.某些评委成员违法违规评审致其评审意见无效的
某些评审委员会成员涉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即未按照政府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如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审、评分等)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方面的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评审意见将作无效处理。由新的评委成员进行重新评审时,其他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委成员的评审意见,应当继续有效。
4.某些评委成员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的
已经私自接触供应商的评委成员的评审意见作无效处理,由新的评委成员进行重新评审,其他评委成员的评审意见继续有效。
情形2:组成新评委会后重新评审
1.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合法
整个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无法或者不能及时通过更换部分评委成员来补救的,则需要组成新的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2.评审委员会受到外部干扰不能公正评审
评审委员会受到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的干扰,不能公正独立评审的,则需要组成新的评审委员会后重新评审。
3.评审委员会错误停止评审
在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中,如果出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即“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评审委员会的书面说明有错误,报经本级财政部门认定后,组成新的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如果评审委员会把法律法规的非强制性规定当成强制性规定就会错误停止评审而导致重新采购。
4.评审行为违法违规,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如所有评委成员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和说明。
5.评审委员会违法违规评审致所有评委评审意见无效
整个评审委员会涉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如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审、评分)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所有评委成员的评审意见无效,需组成新的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6.其他原因
其他因评审委员会的原因影响采购结果的,需要组成新的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
法律法规依据
既然启动了重新评审,是由原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还是重新组建评委会?这个问题成为重新评审的前提条件。在财政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如在由质疑引起的重新评审中,《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明确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
而在由资格性审查等评审瑕疵引起的重新评审中,财库〔2012〕69号文也有规定,即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这也相当于给出这样信号:类似的重新评审,应当启用原评审委员会。
当然,非原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由于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原因导致的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财库〔2012〕69号文第四条提到:“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因此,可以简单地用一句话来归纳重新评审的专家配置,即由原评审委员会评审是常规,而由非原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是例外。(张泽明)
重新评审VS重新采购
重新评审:单纯指针对某个政府采购项目,由于出现了非正常流程的因素,导致原评审结果无效,而必须对原来的文件再一次邀请专家来就某一项重新做出评定,以对采购结果进行重新评价,从而完成本次采购流程的评审活动。
重新采购:即本次项目采购结果无效,相关流程均须重新走一遍,如需要重新制作采购文件,需要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邀请、竞争性磋商邀请、询价邀请、单一来源邀请等,其范畴要更大一些,包括了重新评审这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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