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代理机构培训要义分享•责任义务
明确责任义务 勿触法律红线
作者: 发布于:2016-09-05 11:31: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代理机构六类法律责任
第一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第二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情形的有:(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三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项目采购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依法取消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类
《条例》第六十八条指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类
关于恶意串通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间、供应商相互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代理机构六项工作职责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并不是在采购结果产生后就完成,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项目的验收环节,采购代理机构都需要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在《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与采购文件的编制要求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目标)、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来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要保证基本需求,但决不能超标准需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共服务项目最终面向公众,需要了解社会公众的需求,可采取多种方式,如开听证会,函调等。
总的来说,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的职责,主要有六项。
第一,编制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非常重要,需求确定不恰当,可能会导致整个采购项目的失败。例如某高校在2015年年底采购一批学生使用的实验室电脑,委托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学校将采购需求描述传达给代理机构后,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发出招标公告并选取了供应商。但学校在和供应商签合同时发现,原本学校要求采购的电脑大小规格与供应商中标的电脑大小不一致,后者屏幕的规格大很多。学校表示电脑太大,无法使用,而采购代理机构表示这是正偏离,花了少的钱买了更大的电脑。但学校要求的规格是根据实验室大小测量出来的。最终通过网上竞价,重新选择了供应商并购买了电脑。所以在采购需求的描述上,如果代理机构没有与采购人进行有效沟通,那么采购很可能就会失败。
第二,编制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采购文件也是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需求描述,按照采购文件的具体格式编制而成。
第三,拟定合同文本
通常合同文本会在采购文件中呈现出来,但是不同采购对象会有不同的合同文本。所以财政部也提出拟定标准化的合同文本。
第四,优化采购程序
代理机构需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对整个采购程序有一套完整的机制,保证不出任何遗漏与差错,不断提高采购效率。
第五,组织签订合同
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协助项目验收
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代理机构职责义务
《条例》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条例》第四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购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情形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组织重新评审。按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公共服务项目在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超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条例》第六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内容,或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条例》第六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符合采购价低于市场平均价、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这一条针对的是集中采购机构,但应当适用于所有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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