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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代理机构培训要义分享•法律框架

政采法律体系五层级五宗旨

作者: 发布于:2016-09-05 11:29: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我国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数量庞大,甚至超过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这种背景之下,如何提高社会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如何进行监管就成为政府采购业界,尤其是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紧迫课题。为此,各地每年都会举办社会代理机构业务培训,以促进地区政府采购健康发展。前不久,江西省就邀请了中央财经大学姜爱华教授对全省社会代理机构进行培训,着重分析讲解了政府采购的法律框架及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的责任义务。本期《政府采购信息报》就对这些授课内容加以梳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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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法》约束下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是我国财政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因此必然受财政领域的基本法《预算法》的约束。1995年中国颁布了《预算法》,而政府采购是1996年开始试点,所以当时《预算法》中没有关于“政府采购”内容的表述。
 
  但在2015年实施的新《预算法》里可以看到:第一,有了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第二,要求政府采购贯彻其第一大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要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第三,很多条款直接规范了政府采购,如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因此新《预算法》中的预算范围,直接决定了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在《预算法》的约束下形成了五个法律法规的层级体系。从2002年通过的《政府采购法》到最近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包括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也要建立完整的内控制度),政府采购的五个层级的法律法规一共有50多个文件。总体而言,目前政府采购领域已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支撑的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五个五层级
 
  第一层级
 
  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的具体法律法规体系核心为《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法》同级的为《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都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采购进行规范,为第一层级法律。
 
  第二层级
 
  在法律层面之下,即是在2014年12月通过、2015年3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位于第二层级,是对《政府采购法》的解释与补充,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第三层级
 
  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
 
  第四层级
 
  财政部颁布的规章,核心组成部分为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与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与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层级
 
  最后一个是规范性的文件,如财政部发的补充性通知。
 
  政府采购的内涵界限
 
  关于资金性质,《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
 
  第三,采购对象。对于服务的定义,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这概念在《条例》第二条中表述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在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按照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二类,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三类,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一类属于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第二类与第三类则均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
 
  关于工程,《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这说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衔接性。
 
  第四,关于采购对象的限定。其中涉及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指出,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条,关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在工作实际中,一般是由财政部门拟定,报政府批准并由政府颁布。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政府采购的五个立法宗旨
 
  第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政府采购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转。第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而维护纳税人利益的直接措施就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都采购进口产品,那么势必对本国的中小企业等造成打击。通常一个国家的政府采购占GDP的15%左右,如果进一步拉动,则将可能救活一个企业甚至是产业;如果将资金都用作购买国外产品,则未做到充分维护国家利益。同时,政府采购花的钱是财政资金,要通过《政府采购法》约束采购人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四,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采购人与供应商是平等地位,代理机构在中间搭建桥梁,通过法律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范。第五,促进廉政建设,实施《政府采购法》贯彻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最大程度避免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行为。
 
  实施政府采购后,财政供给方式发生转变,有利于以上五大宗旨的实现。
 
  在传统的财政供给方式中,采购人拥有资金权限,采购人可能直接找到供应商购买产品,费用也是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第三方监督是无效的。在实施政府采购后,程序发生了变化。
 
  第一,采购人不再直接寻找供应商,而是将采购人的同类需求归集起来进行集中采购。第二,采购人委托专门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有专业化管理程序,能够更好地实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和意图。第三,代理机构在选择供应商时,需要通过一定的机制与程序进行筛选,选出的供应商也是不定的。第四,采购资金是从国库直接打入供应商的账户,而不经过采购人的手。
 
  《条例》对政策目标进一步作了强化。《条例》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等目标。《条例》还新增了“节约能源”的政策目标……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此处提到的政府采购政策,应理解为宏观调控政策,而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即在实行政府采购时,也需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等采购政策目标。
 
  《条例》强化补充作用八体现
 
  《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的强化补充作用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第一,强化了采购政策功能,帮助国家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第二,建立了全流程公开透明的理念,政府采购四大原则中的生命线,即“公开透明”,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验收报告公开等;第三,明确了集采机构的地位,并阐释了与社会代理机构的关系;第四,延伸程序管理至需求管理与结果管理,如关于对履约验收及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的管理等;第五,加快了政府采购标准化;第六,实现《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的衔接;第七,充实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则,服务不仅包括政府自身购买的服务,还包括社会公众所需的服务;第八,强化法律责任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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