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磋采购如何依法依规开展(上)
明晰流程把握要义 走好竞磋采购16步
作者:王伟 发布于:2016-08-22 13:25: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某些项目在确定采购方式时,总是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煞费脑筋:公开招标,技术参数不能详细确定;竞争性谈判,担心低价成交不能筛选到综合实力最优者,或是在后期被低报价企业“绑架”;单一来源采购,又对竞争性不足心存忧虑……诸此问题,在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中尤为明显,怎么办?《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在2014年年底应景而生。但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毕竟是六种采购方式中的新成员,所以深入探讨这种采购方式的内涵要义、操作流程、注意问题,对于各地更好地把握并运用这种采购方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自财政部颁布实施《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办法》近一年半时间以来,不少地方都在积极“尝鲜”。虽然《磋商办法》对竞争性磋商采购作了相关规定,但实践中该怎样操作实施?有哪些具体步骤和程序?类似这些实践操作层面的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以更好地运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来开展采购活动。在此,笔者总结了竞争性磋商采购的16个程序,希望对业界起到借鉴作用。
1.计划申报
《磋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财政审批
跟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一样,竞争性磋商采购也需要获得财政部门的审批同意。
3.确定磋商供应商
在这个环节中,与公开招标不同的是,提出了三种确定参与磋商供应商的方法。《磋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4.制定磋商文件
《磋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都是对于磋商文件的有关描述。在这个环节,需着重注意两点:一是,要在磋商文件中明确哪些内容是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二是,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若有澄清或修改,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不足5日的,顺延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
5.现场考察或答疑会
这个环节可视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而设定,不是磋商采购的必经程序。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家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6.编制响应文件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参与磋商采购的供应商,还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7.递交响应文件
《磋商办法》第十三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和政府采购其他采购方式的要求一致,必须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等。
8.组建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尤其要注意,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还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9.初步评审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其中,资格性检查包括资格证明、保证金等,符合性检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响应文件的响应程度等。
10.响应文件澄清
初步评审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在这个环节,要注意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是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三是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就响应文件中相关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四是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需要澄清,只有在上述范围内的才需要作出澄清。
11.磋商
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这个环节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限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第二种情况: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最后,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四点:
一是,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仅限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二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三是,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变动,要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四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要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2.综合评审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量化打分,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13.编写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4.采购人确认结果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5.发布成交公告
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16.签定采购合同
《磋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这个环节应注意,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竞磋V s竞谈
1.采购文件发放日期
竞磋: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竞谈: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竞磋: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竞谈: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3.评标重点
竞磋:综合评审,主要是看综合能力。
竞谈:低价成交原则,主要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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