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费精力 退还不畅 企业负担重
集采机构投标保证金收取现存三弊端
作者:秦志龙 发布于:2016-08-15 13:10: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政府采购,一头连着采购人方面的有偿需求,一头是对供应商的信用约束,而保证金制度就如同是两者间的一个平衡器:平衡器偏向采购人的保障方面,供应商方面的负担、束缚力就会过大;而平衡器偏向供应商方面,采购人方面的采购质量又缺乏制约抓手。所以,政府采购保证金制度的设定,也是一门艺术,要将平衡器拨到恰到好处的点,既能确保采购人此次的采购质效,又不至于带给供应商无法承受的压力和束缚。如何恰到好处地找到这个点?这是需要业界深入探讨的话题。
目前,关于投标保证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另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本文主要探讨了集采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利弊。笔者认为,投标保证金收取投的弊大于利,理由有三个。
理由一 耗费精力
收取投标保证金需耗费工作人员一定时间精力,而且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工作量更大,尤其是在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时的利息计算,工作量就更大了。
虽然从公平角度来讲,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应计算其利息,但从效率及为此所花费的人力成本角度来讲,是得不偿失的(因为行政工作是有成本的)。
例如:预算1000万元的招标项目,按1%收取投标保证金,即收取10万元,按银行存款活期利率0.5%计算,按存放30天(投标截止至结果产生、结果公示、中标通知、合同签订等时间合计)计算,存款活期利息大概41元。然而就是这41元,给集采机构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例如,该怎样对这笔利息进行财务处理?投标保证金收取后不一定当天入账,那么利息该从哪天算起?还有,就是如发票、做账等问题,也是不小的麻烦。
理由二 退还不畅
在笔者十几年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经办了数千个采购项目,仅发生过一次需要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案例。但为了处理这笔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花费了笔者大量的时间精力,与财政部门也协商多次(虽说有规定,罚没款要上缴国库,但当时因没有处理罚没投标保证金的先例,财政部门也未经办过;而留在集采机构更是违规行为)。
另外,由于投标人经办人员的粗心或各种意外情况,经常会发生投标保证金无处可退的情况。虽然,很多集采机构多年前就已经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了,但到现在为止,还有若干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而上缴国库又没有依据(这些无法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在法律上并非无主财产,因上缴国库后无相关退回机制,万一哪天投标人回来索要,那该怎么办?)。而审计部门又认为这是违规行为,这使得集采机构左右为难,耗费了许多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我们已多次发信息、发公告,要求投标人前来处理,但还是有未来领取的情况)。
理由三 企业负担重
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可以减轻企业负担,符合当下我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2016年5月31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取消的通知》的初衷应该也是如此。《通知》指出:“清查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各类保证金的情况,关系到经济稳增长,事关建筑业企业发展经营活力和建筑业健康发展”。《通知》虽是针对建筑企业,但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可以减轻企业负担的道理是一样的。
当然,在招投标中收取投标保证金并非没有任何益处。笔者认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减少供应商的投标冲动和投标随意性。但总体而言,对集采机构来说,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弊大于利的。
■相关案例
延期开标 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应一并顺延
■ 万玉涛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在一教学系统项目的招标中遭到Z公司质疑。Z公司称:“贵单位延期开标为何不通知我公司?我公司相关人员没有上网的习惯,这直接影响本公司参与此次采购。另外,既然已经延期开标了,贵单位为何还让投标人在8月12日16:00前缴纳投标保证金?这不是故意给投标人制造麻烦吗?你们对招标文件作了修改,我们得对投标方案再进行调整。但21日才开标,却要求我们12日就交纳投标保证金,这是不合理的。”
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表示:“贵公司参与政府采购,就应该关注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公告,不知道延期开标,是你们自己的责任;递交投标保证金是早晚的事,招标文件要求什么时间交,就什么时间交。法律也没有要求我们延期开标就得延长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因对答复不满,Z公司于8月15日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财政部门受理后发现,此项目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开标时间为8月13日,后因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8月7日对招标文件作了修改,并将开标时间延至8月21日,并于当日将修改内容发布在指定媒体。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成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延长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引出问题
1.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和延长开标时间应当遵守怎样的程序?
2.延长开标时间是否必须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
专家点评
上述案例中,代理机构的操作存在两方面问题。
首先,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时间有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开标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但上述采购中,代理机构原定于8月13日开标,可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时间却是8月7日。将开标时间延期至8月21日,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仍比法定时间少了一天。
其次,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根据《办法》,招标采购单位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在案例中,代理机构只是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变更公告,而未书面通知Z公司。
至于代理机构延期开标是否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有业界人士认为,法律并没有对提交投标保证金作出时间方面的要求,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也不会影响到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除非是修改招标文件时调高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是修改了交纳方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都没什么不妥。
但还有业界专家表示,修改了招标文件、延长了开标时间,最好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也一并延长,因为修改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多或少会造成影响,需要供应商对既定投标方案进行修改调整,所以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或许也会受到影响。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2%。投标保证金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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