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担保流程 设定担保门槛 缓解供应商压力 降低采购风险
河北 出台通知促进保函式保证金担保应用
作者:董莹 通讯员 温辰生 发布于:2016-08-15 11:40: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近期,河北省政府采购工作打出了一套组合拳:出台通知,推进保函等非保证金担保形式应用,减轻企业负担;实施省直单位机动车保险定点管理;细化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这些措施对深入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推进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且,这些制度措施有力辐射到了省内各市县,如石家庄市就针对采购活动中的四个关键风险点,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流程,给政府采购工作立规矩、画方圆,促进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河北省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现场。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提供担保的方式,不仅可以缓解供应商的压力,也能让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放心。但该如何避免担保风险?
河北省财政厅近日研究出台了《关于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履约担保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等。
“《条例》对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有明确规定,但担保机构良莠不齐,一旦出现风险,责任追究不易。鉴于此,我们出台了该《通知》,目的是防范政府采购投标、履约担保风险,降低投标、履约成本。”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吴建明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对担保机构设四个门槛
吴建明表示,《通知》对担保机构设定了门槛:一是,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中“对外担保信息概要”栏无不良记录;三是,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上年末或上月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50%以上,但加上政府项目担保额后,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10倍;四是,经营许可证中有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业务范围的担保机构。
供应商违约 担保机构代偿
据了解,河北省担保业务操作的流程为:供应商向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提交投标担保或履约担保书面申请;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担保机构审查通过后,与供应商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并向供应商出具投标担保函或履约担保函;供应商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交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履约担保函。
若供应商未按担保函、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由担保机构无条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代偿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再向供应商追偿代偿款。
明确划分各方责任
关于担保费率,《通知》规定由供应商和担保机构双方自主协商确定。由于政府采购履约率高,履约风险小,担保机构要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给予费率优惠,其中对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等民生项目,以及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担保费率还要进一步下调。
那么,在担保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具体承担哪些责任呢?对此,《通知》明确了责任划分。供应商或担保机构违反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担保机构行为给采购人、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担保函或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不履行义务的担保机构,应当向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和征信部门报告;因采购人或供应商行为造成政府采购合同解除或产生纠纷,致使合同资金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应由责任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出台前,我们做了多次调查研究,并到试点省市进行考察,后经省财政厅条法处多次修改、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才正式出台。目前看来,担保机构比较积极。”吴建明最后补充道。
河北省直单位机动车保险定点采购
本报讯 (记者 董莹 通讯员 温辰生)为加强河北省省直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保险管理,统一保险、节约经费和享受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河北省印发了《关于省直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8月1日起,省直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定点保险。
“保险公司很多,以前都是采购人自己选择,分散投保不利于节约财政资金,经研究决定,省直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定点保险,让采购人享受更多的增值服务。如投保人可要求车辆在出险后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些在保险公司作出的《定点保险服务承诺》中均有明确规定。”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吴建明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说。
据吴建明介绍,目前,该省已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了两家定点保险公司。
在保费方面,保险公司承诺各商业险种均在该省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30%的优惠。
《通知》明确,河北省省直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机动车辆,均要实行定点保险,凡使用财政国库资金支付车辆保险费用的,到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费将不予支付。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部门单位加强对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日常管理,依据合同和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对价格、服务及履约进行监督,河北省财政厅将对各部门单位、承诺公司履约保险合同及各种险种优惠率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单一来源采购实施“表格式”固化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该省印发了《关于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关于单一来源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规定,《通知》在此基础上作了规范,如投标时间截止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改单一来源采购需哪些程序?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有哪些?单一来源采购哪些内容须公示?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制定了表格,采购人、专家只需按表格填写即可。”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吴建明说。
根据《通知》,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报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前,应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请专家论证和进行公示时,3名以上的专家论证意见和公示内容,均要以表格形式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其中,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内容包括唯一供应商情况、采购项目内容、预算金额、拟成交额、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理由及说明等。
针对招标采购改单一来源采购,《通知》明确,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报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时,应就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及以往年度同品目货物服务的供应商投标、采购方式等情况进行文字说明。财政部门审批时,可就招标文件有无不合理条款向专家咨询。
对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时需提交的材料,《通知》提出,采购人在报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时,除有符合《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通知》要求的附件外,还要有代理机构对公示情况说明、招标采购改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对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及以往年度同品目货物服务的供应商投标、采购方式等情况作的文字说明、招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等复印件。
此外,《通知》还规范了单一来源采购评审专家条件及协商情况记录等。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专业人员与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商定成交价并保证项目质量时,要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并以表格形式固化,并构成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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