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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通知

政采信用记录查询使用有据可依

作者: 发布于:2016-08-15 11:32: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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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综合消息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推动建立政府采购活动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机制,加快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制度,有效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应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创造条件将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
 
  《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应通过“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根据《通知》,信用记录使用要做好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等。
 
  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应查询评审专家有关信用记录;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查询有关信用记录。
 
  三是,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应查询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
 
  四是,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应建立与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自动化;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推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及时将信用信息使用情况反馈至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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