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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四现状 发力四方面

政采监管须全局把控有的放失

作者:冉永超 发布于:2016-08-09 14:01: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改革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并列为财政支出的三大改革),是财政监督职能的延伸,对抓好财政工作全局具有重要意义。但因这项制度推行的时间不长,相关法律制度不明晰,对如何发挥其有效的监督管理作用,目前尚无统一定论。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这一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明确了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是财政部门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但是作为监督部门,在履行好法定职责的同时,也不应淡化属于自己的服务职能,要全局把控来做好这项工作。
 
  当然,如果政府采购当事人都能自觉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是最理想的状态。
 
  政采监管面临四挑战
 
  实践中,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往往只注重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是否在指定媒体发布了相关信息公告,公告时间是否符合法定期限,是否按招标文件约定日期开标、评标、定标……很多时候,只是严格、机械地按照法律的条条框框去实施被动监督,有问题、有疑问就惯性地去找代理机构,大部分的采购工作任务,基本都压了给代理机构。
 
  这种专业技术上的过度信任和依赖,同时也对代理机构提出了更加苛刻的条件要求:首先必须具备法定的政府采购从业资质,其次必须有专业的技术力量、一流的管理水平、齐全的硬件设施等。但是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如何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执业?如何做到未雨绸缪,而不是亡羊补牢?如何提前发现隐患和查处问题,而不是像救火队员一样,火情不断、东奔西跑到处灭火?显然,仅靠职业道德、仅靠自觉远远不够,这时监督就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这就给我们监督人和采购当事人都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况。
 
  1. 采购人法律意识淡薄
 
  首先,作为政府的采购人单位,有时对《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不知道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造成财政资金的管控存在疏漏,还有采购人、采购单位知道相关的法律和程序,故意拆分、拆解规避招标,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等,这些都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2. 代理机构技术力量薄弱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委托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表采购单位实施采购任务。实践中,部分代理机构对一个地区的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调研不够,对经济发展现状掌握不够全面,有时一味地凭借经验主义照搬照做,没有从根本上了解和掌握采购人的真实需求,不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如此,创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又何从谈起?
 
  3. 供应商社会责任感匮缺
 
  因为只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才能被确定为中标人,对于一些标的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可能会比较积极踊跃,从报名到标书制作都非常认真严谨;但是对于一些标的较小的项目,代理机构反而草草应付,错误疏漏在所难免,造成一些对季节性、时令性要求较高的政府采购项目。
 
  比如说园林绿化、河道疏浚、道路修建等项目的废标风险大大增加,采购人的采购时间延长,造成采购成本及项目后期的运营维护维修成本增大,不利于节约财政资金;供应商的投入成本几乎寥寥无几,甚至可以简单地复制拷贝相关文件,微调一下标书,重新转投其他的项目,而这对采购人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将远远大于供应商。
 
  4. 专家职业操守有待提高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要求,无论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还是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都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要对作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法律赋予评审专家严格依法依规、独立评审的权利,但实践中个别评审专家的敬业精神确实有待提高,比如说准时参与评审有的专家都不能做到,有些家务事或者个人私事,可以提前安排妥帖,否则如何集中精力评审?如何独立审慎地评审?任何岗位上的工作者,不论其学问有多深、专业技能有多强,责任心、敬畏心都是不可或缺的工作态度和执业精神。
 
  政采监管发力四方面
 
  1. 对采购人的监督服务
 
  首先,定期向采购人及时普及《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其次,不定期地举行一些法律宣传活动,免费向采购单位发放政府采购的采购形式、采购程序、审批程序等小册子;三是,认真倾听采购人的诉求,及时耐心地进行解答;四是,严格执行预算管理,采购人提前做好单位预算工作,对于未按要求执行采购程序的,不予以拨付相应资金。
 
  2. 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服务
 
  一是,及时跟代理机构做好沟通对接,及时发现和解决业务推进中的问题和矛盾;二是,第一时间向代理机构传递国家、部委下发的相关法令、政策,要求必须及时跟进掌握并贯彻执行;三是,做好事前、事中的过程监督,并定期检查代理机构的相关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和整改措施,从细节抓起,规范操作,程序法定;四是,代理机构作为被委托人,在做到为采购人服务的同时,有些原则性的问题也应及时明确地告知委托人;五是对一些工作态度不端正、疏忽大意造成的问题,政府采购监管部应及时采取警告或者通报等惩戒措施。
 
  3. 对供应商的监督服务
 
  一是,供应商也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但不能将利润作为终极目的,还要有责任心;承接一套项目,带动一方经济发展,传播企业精神文明,这是企业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
 
  二是,供应商也应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政府采购往往涉及政治,比较敏感,所以也希望广大供应商的思想意识也能提升到一定的政治高度,有大局意识,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三是,设置合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或者控制价,相关咨询单位应当充分调查市场行情,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考虑合理的利润空间,设置科学的控制价,激发广大供应商积极参与的热情。
 
  四是,提交投标保证金,建立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它是政府采购良性有序开展的保证。
 
  五是,积极推广普及电子招投标,尽可能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阳光操作
 
  4. 对评审专家的监督服务
 
  一是,建立评审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具体包括是否按时到场、是否主动回避、是否做到公正审慎评审等情况,可以由监督人和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负责填写反馈,及时反馈到相应的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并及时核实处理,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神圣。
 
  二是,严格把控专家库的进入门槛,从审核关口就从严、从高要求,不但要求专业技术过硬,执业素养也要一并审核。
 
  三是,不定期抽查一些开标评标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法律不容亵渎,有的只能是敬畏之心。
 
  当然,仅对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还远远不够,但只要各方齐心合力,怀着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热情和敬畏,就一定能让政府采购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
 
  《政府采购法》第14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实施者,理所当然也是监督服务的对象。
 
  政府采购的监督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59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一)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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