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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车辆上不了牌?

专家和采购人难辞其咎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16-08-09 13:51: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回放

 
  近期,某市审计部门在对该市市政单位的领导做离任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在三年前通过政府采购而来的一批垃圾承运车辆,到目前还没有上牌。
 
  究其原因,是该批次车辆没有国家有关部门的“准生证”,也就是“黑户”,所以在公安机关的车辆管理所上不了牌照。
 
  这就奇怪了,通过政府采购途径采购的车辆,怎么会上不了牌?
 
  调查发现,这批车辆的生产供应商投标时提供了假合格证,而且评审中还骗过了专家,并顺利中标。
 
  而在该供应商提供货物履约时,负责采购的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将车分给下级单位使用,由使用单位上牌。于是就出现了下级使用单位在上牌的环节遇到阻碍,上不了,上报后也不了了之。但使用单位也没当回事,因为是垃圾运输车,交警一般不管,所以这批垃圾运输车的款项竟然也正常支付了,造成在以后的三年中,这些车辆一直处于“无牌作业”的状态。
 
  引出问题
  1.针对这一项目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各方责任该如何认定?
  2.我们应该从中得到什么启示?
 
  专家点评
 
  专家和采购人应不同程度承担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过错:该采购项目是由采购人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而其中一供应商提供了假的合格证参与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规定,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即由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而一般招标文件都约定,对供应商的资格性检查不借助外部资料与力量,只能就投标文件进行,由投标供应商对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以,仅就法规要求来看,采购代理机构是没有过错的。
 
  评审专家有直接过错: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把关人,评审委员会的作用是其他人不可替代的。在该案例中,评审委员会在资格性检查中没有发现投标供应商使用虚假资质投标,这一方面,反映了“专家不专”的问题,说明评审专家对市场不熟悉、对行情不了解,不知道目前市场上有多少家生产厂商以及各家厂商的产品情况等;另一方面,说明专家不负责任,如果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自己把握不准,应上网查一查相关资料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如此,供应商的造假行为就有可能被发现。
 
  采购人没有尽到职责:按理说,当采购人所采购的车辆在使用前无法正常上牌照时,就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追查问题、解决问题。但该项目中,采购人没有尽到责任(可能是向上级反映了,被压了下来;也可能是采购人的负责人与供应商达成了某种协议等),总之,采购人在明知车辆上不了牌的情况下,却依然支付了货款,不管怎样,采购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供应商的行为违法:《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供应商属于典型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显然,该案例中的供应商是要承担责任和接受处罚的。
 
  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带给我们四点启示
 
  一是,加强采购人内控建设、明确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十分重要。
 
  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并不是有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有了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政府采购就必然能健康发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并不单纯是财政部门的事,更不能让财政部门唱独角戏,也不能主次不分。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角,应负主体责任,所以政府采购离不开采购人的参与、重视和支持,特别是采购人要建立内控制度。
 
  由此,财政部门由要求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转变为采购人自己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将其变为采购人方面的内生机制和自觉行动。
 
  二是,推动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十分关键。
 
  目前,采购代理机构是“万精油”,不管是工程、货物和服务方面的业务都代理,有些采购代理机构更是“胆大”,不管对采购对象是否熟悉,对市场是否了解,都敢代理。
 
  该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虽然没有直接责任,但对市场不了解,在采购活动中的前期工作也没有做好,只是按照惯例在供应商报名时,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各类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原件退回,复印件留下,于是就同意了该供应商的报名。
 
  代理机构在没有了解市场、也没有借助大数据上网查一查相关资料,所以是因为工作责任心缺失才导使供应商蒙混过关,既欺骗了代理机构,又骗过了评审专家。由此可见,随着市场的细分,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是必然趋势。
 
  三是,加强评审专家责任心是当务之急。
 
  虽然,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并没有规定和要求评审专家对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中标后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如果评审专家本可为举手之劳就能识破供应商的造假行为时,而由于不负责任或疏乎大意造成损失,这就不单单归咎于评审专家责任心的问题,更是执业素养的问题。所以,一方面要改革评审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责任心教育,提高评审专家责任心。
 
  四是,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
 
  对于案例中供应商采取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行为,不仅应按《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进行处理,还应按第79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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