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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采购预算管理 明晰主管预算单位权责 公开代理服务费 严格评审因素权值设置 明确样品检测作用

江西 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五大亮点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6-08-09 13:47: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江西省财政厅日前印发的《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该省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大手笔”。为确保《办法》落到实处,该省还对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了更新,将采购业务流程规范化,实现“系统管人”。

 
  据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士透露,制定出台《办法》,旨在强化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性,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对《政府采购法》的细化补充和完善,与新《预算法》相衔接,对政府采购实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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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共9章56条,从政府采购预算与实施计划管理、采购组织形式、采购程序、合同管理与验收、相关方职责方面做了明确。到底《办法》有哪些亮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做了详细梳理。
 
  亮点一:加强采购预算及实施计划管理
 
  1.要求预算单位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严格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经费支出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采购预算,同时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核。
 
  2.预算单位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主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在当年5月31日前报备;此后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应在1个月内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报批。
 
  3.主管预算单位应对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调整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根据采购需求与集采目录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集采机构采购、部门集采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4.原则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在当年11月30日前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备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备案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预算资金。
 
  点评:政府采购效率问题不仅关系到政府采购的形象和社会评价,也与政府行政效能紧密相关。政府采购效率低,一直是采购人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实际上政府采购效率低有多方面的原因,从采购人角度看,采购计划性不强、需求准备不充分是重要原因,部分采购单位年初报完采购计划后,往往年底才提交采购实施计划,给人留下采购周期长达半年的印象。
 
  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提早安排、统筹规划,明确采购人在采购预算执行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快采购计划实施进度。
 
  亮点二:明晰采购人尤其是主管预算单位权利责任
 
  1.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汇总下属预算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各级人大会议批准后,在15日内批复预算。
 
  2.主管预算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要求,统筹确定本部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采购的项目,采取预留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等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3.主管预算单位要对报送的采购实施计划和调整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分别制定本部门集采机构采购、部门集采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4.在项目委托采购环节,若本部门未设立部门集采机构,部门集采目录内项目由主管预算单位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5.采购方式变更时,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主管预算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时,明确纳入集采目录的项目,必须由主管预算单位组织实施。
 
  点评:财政部不久前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采购人实施归口管理,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一直以来,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江西省在《办法》中着重明晰了采购人,尤其是主管预算单位的权利和职责,落实采购单位内部归口管理的制度要求,强化内部监督,切实提升主管预算单位的管理水平。
 
  亮点三:首次列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 要求公开代理服务费
 
  1.首次规定代理服务费的内容,要求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项目基本情况;采购范围和方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需求制定,公告发布,采购文件编制,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项目采购完成期限,签订合同,履约验收,以及答复质疑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2.代理服务费应在信息公告中公开,不得向供应商转嫁任何费用。明确代理服务费应包括采购文件编制成本、场地费用、专家评审劳务费等。同时,与《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合理选择确定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有机结合,做到政府采购支出公开,有效降低企业成本。
 
  点评:委托代理协议是确定代理机构与采购人责任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实践中,部分采购人或“一揽子委托”,或“每年一签”,或简单填写项目名称、资金预算、采购数量等信息,由此引发了不少质疑投诉。《办法》不但明确要求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还首次列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且要求公开代理服务费,此举具有创新性和示范借鉴意义。
 
  亮点四:规定评审因素权值设置须提供佐证材料
 
  1.招标文件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设定时应明确提供佐证材料,严格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细化具体内容,不得减少《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款。对于未提供佐证材料的投标文件,视同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2.《办法》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应当合理设置技术、商务以及价格评审因素的权值,权值设置应当准确反映采购需求,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不得设定有倾向性、排他性的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未在评审因素中反映的采购需求,不得作为评审时的依据。
 
  点评:科学合理的评审因素及权值设置是政府采购结果的保障,但由于各类采购项目需求不同,难以形成统一的评审因素范本。不过即便如此,评审因素设置要求、原则还是有规律可循。为确保评审因素及权值客观、科学,江西省要求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有效避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或随意发挥、或间接操纵采购结果,这种探索将有助于提升评审工作的规范化。
 
  亮点五:明确样品检测不作为评审依据
 
  1.对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评分因素进行规定。如需通过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应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并在评审过程中对所有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进行查验。
 
  2.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对所有样品进行封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应在结果公示期7个工作日后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应在验收后退还。采购活动结束后,不得采用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点评:这项要求贯彻落实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4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规定,但未明确是否可以将样品检测作为评审依据。江西在此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样品检测的作用,同时增加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类似或相关要素,明确不得将其作为评审依据,让“样品”真正回归“样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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