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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理解法规制度 准确甄别质疑事项
作者:吴建国 发布于:2016-08-09 13:42: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深入贯彻落实,广大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浓,投诉案件也越来越多,这有力维护了供应商的利益,也推进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但是实际工作中,也有很多供应商由于对《政府采购法》理解不深不透,或是对政府采购的流程缺乏了解,影响了质疑的质量。本文试图通过案例分析,引起有关各方对质疑事项的高度重视。
案例介绍
X县G局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就“影像射击训练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拟建成至少满足7米、15米、25米射距,5条基础及战术射击显示靶道实弹兼容激光的训练馆,进一步提升干警训练的实战性。
7月17日,县政府采购中心在省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必须是本次采购设备的制造商或制造商唯一授权的销售代理商、经销商;(3)经营范围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独立完成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维护其正常运行的能力,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截至开标时间--8月6日,共有A、B、C三家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主持人现场宣读了各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经专家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为A、B、C公司后,县政府采购中心在省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成交公告,确定预中标供应商为A公司,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质疑缘由
8月14日,B公司向X县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了《质疑书》,对A公司的中标资格和履约能力提出如下质疑。
一、A公司曾在前一年前的C单位室内靶场设备采购项目投标中与G公司串标,并被记入不良行为名单,因此A公司不具备本次投标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B公司对A公司提供的演示设备具有达到本次招标货物的技术要求提出质疑,并向评审专家做出提醒。同时,在投标测试中也有可能没有对技术进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演示,故其“最低合理有效的报价”不应成立,应取消A的中标资格。
三、B公司认为,X县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本次投标设备的演示过程中,评审专家未能按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设备演示事项进行逐条、逐项且完整的测试。
质疑分析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B公司的质疑至少存在三大疑点。
一是,认识存在偏差。B公司对A公司是否具备参与该项目的资格存有质疑。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质疑书》中所述A公司并无上述事实发生。
二是,质疑事实不确切。B公司投诉书中所反映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首先,X县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暗箱操作”。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法定程序在发布采购信息,并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对B公司提出的“最低有效合理报价”问题:首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经超出质疑时效;其次,A公司的成本价应属商业秘密,B公司无法认定A公司出价是否低于成本。
三是,“亲眼所见”存在盲点。B公司人员“亲眼所见”的只是正式演示前设备的搭建,而招标过程中的现场演示环节是在保密情况下进行的,演示现场只有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代表及X县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各投标人之间是严格隔离的,B公司无法证明A公司设备演示时达不到招标要求,更无法据此认定A公司不具备本项目的履约能力。
案例启示
一是,《政府采购法》的宣传需进一步强化。
采购各方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明确自已的权力、义务所在,以及质疑的前提、渠道、程序和方法,决不能对政府采购的规定一知半解。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供应商等,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切实从维护国家利益和依法采购的高度,运用政府采购手段促进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二是,政府采购的流程需进一步规范。
一是严把信息发布关。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网等宣传媒介,及时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二是严把运行监督关。事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备案制,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三是严把合同备案关。中标供应商确定后,要求采购单位按时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同时严格审核合同内容,防止出现与招标条款不符、合同双方责任不清等问题。
三是,评标专家管理需进一步加强。
对纳入专家库管理的评审专家,严格管理使用,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统一颁发聘用证书。开标前两小时内,由领导小组、代理机构和监察部门等多方监督下,确定专家抽取地区范围及抽取人数,然后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产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专家要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评分细则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争取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受到多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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