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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进”后 代理机构“严管”须六路并发

作者:朱晓锐 发布于:2016-08-01 15:42: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资格认定取消后,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进入门槛降低,各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迅速增长。在资格认定取消前,就存在集采机构缺乏专业化发展定位、社会代理机构低水平代理业务及人员素质较低的问题;取消资格认定后,这种情况更为凸出,一是更多没有执业经验、未经系统学习培训的人员进入政采代理市场,使得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执行能力下降,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整体质量下降。三是随着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等改革工作的推进,财政部制定了一系列新的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难以准确理解和把握其内涵精要,更难以将各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到位。因此,“宽进”后如何“严管”代理机构成为业界一个亟待破解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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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简政放权的背景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注册成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既没有注册资本金方面的要求,也没有技术人员方面的要求,只需在省级政府采购网登记,然后到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就行。市级财政部门可能自已制定代理机构备案规定,如必须在备案地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工作流程、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有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等。
 
  但这些规定如何细化?如办公场所要多大面积?是否需要开标室、评标室?是否需要安装监控设施?需要配备多少人员?针对这些问题,大多数地方都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专业中介组织,应该是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先锋。而目前这个“先锋”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不仅直接影响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发挥,也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的发展方向悖道而行。
 
  李克强总理曾强调:“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要义,是要切实做好‘放管结合’。”“‘放’是放活,而不是放任;‘管’要管好,而不是管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如何落实李克强总理的要求?如何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就需要宽进的同时必须严管。
 
  一、实行政采代理机构属地备案管理
 
  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不明确,省市县权责不清,看似谁都在管,但谁也不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建立基层共产党组织,由各级政府采购机构管理。
 
  二、尽快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尽快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备案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将《条例》“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的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对办公场所必须要有明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独立的办公、开标、评标的场所,并具有录音录像、门禁系统等电子监控设备。省会城市代理机构的办公场所面积要在400平方米以上,地级市的在300平方米以上,县级的在200平方米以上;必须要有50平方米以上的开标室,30平方米以上的评标室;开标室、评标室都要安装监控设施。
 
  二是,代理类别要明确,如电子类、医疗器械类等,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必须明确执业类别。
 
  三是,人员技术条件,如执业人员必须8人以上,必须是专职人员,每一执业类别必须要有2名以上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区域执业,必须到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备案条件可适当放宽。办公场所,省会城市的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地级市的在200平方米以上,县级的在100平方米以上;必须有30平方米以上的开标室,20平方米以上的评标室;开标室、评标室都要安装监控设施。人员技术条件方面,执业人员必须6人以上,必须是专职人员,每一执业类别必须有1名以上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三、推进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
 
  为推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要求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选择相应类别的代理机构。另外,各级集采机构的人员配备也必须做好明确规定。目前集采机构属于事业单位,人员配备大多没有专业技术要求,也影响到采购质量和效率。所以应当明确,各级集采机构必须配备集中采购各大类别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一类别必须有2人以上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建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机制
 
  目前,部分省(区、市)陆续开展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评价、评比工作。但此项工作的成效不够显著,未能适应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后的形势发展需要。其原因之一,是全国统一规范的考核制度缺位。
 
  《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财政部也出台了相应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但对承揽了大量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则缺乏全国统一的考核办法,导致考核范围、内容、指标体系、考核结果运用等全国各地不-,考核评价工作未能有效促进代理机构执业水平的提高。
 
  为此,笔者建议尽快在中央层面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做到考核内容、要求、标准全国统一。
 
  考核原则上一年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如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情况;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情况;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告备案情况;咨询质疑答复处理情况;招标文件收费及业务代理收费情况;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及廉洁自律情况;对评审专家执业道德及专业水平反馈情况;执业人员培训学习情况等。
 
  五、建立代理机构人员培训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不断改革发展和逐步完善的制度,其政策性、专业性强,执业人员必须及时在学习中掌握政府采购方面的新法规、新知识、新业务,不断更新、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财政部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代理机构所有执业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省、市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并通过结业考试。采购代理机构执业人员持培训合格证才能上岗。参加培训的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范围包括国家和本省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办法、政府采购实务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制作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和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招标文件和采购文件必须由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的从业人员签字或盖章后才能发布。
 
  六、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
 
  要建立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构建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构筑采购代理自律机制,规范采购代理活动,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弥补当前政策法规颁布滞后的缺陷。
 
  现有的法规规定,重大项目的招标文件实行论证。但究竟什么样的项目算是重大项目呢?各地自由裁量权过大,有的地方无论多大的项目,其招标文件都不组织专家论证。笔者认为,凡超过当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倍以上额度的应视为大项目,所有大项目的招标文件,在发出之前都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招标文件编制得是否完整准确,采购需求是否完整表述,评分标准是否合理,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招标结果,直接影响到反腐、节支和物有所值等政府采购改革目标的实现,所以大项目的招标文件都应组织专家论证。一般项目(即当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倍以下的项目),可建立招标文件公示制度,所有一般项目的招标文件在正式发出前的2日,上网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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