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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后审改标后补审 遗留串标围标“祸根”

作者:徐立科 潘文杰 发布于:2016-08-01 14:37: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围标串标,这个一直以来令一线采购人员头痛不已的顽疾,如何最大限度地在“症状”出现前准确察觉并将之消灭?这是需要采购人员苦练的业务基本功之一。为了帮助一线采购人员练就一双识穿围标串标行为的火眼金睛,本期《政府采购信息报》特推出专题,详细分析了围标串标相关案例、地方做法,并总结了100种实践中出现的围标串标情形,希望对消除实践中的这一顽疾有所帮助。

 
  案例回放
 
  某市一家具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并且实行资格后审。现场报名时,要求供应商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原件,共有6家供应商报名参加,并且采购机构组织还召开了标前答疑会。
 
  答疑会上,外地企业居多,有供应商提出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在谈判当天按要求提供原件进行资格审查,希望能够将谈判日期延后。另有供应商则提出,不能推迟竞争性谈判日期,因为自己的原件只能在既定的谈判当天提供,过后还要凭原件参与其他地区的投标活动。
 
  经权衡,采购机构决定谈判时间不变,但竞争性谈判现场不进行资格审查,改为谈判结束的两日内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如果第一成交候选人不能按时提供或审查不通过,则对第二成交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此类推。
 
  竞争性谈判时,PZ两企业分别报出第一、第二高价,第二轮报价时,两公司又分别报出第一、第二低价,二者报价相差1万元。两轮报价后,最后确定P企业为第一成交候选人。谈判现场,第二成交候选人Z企业提出,自己已经携带了原件,能否当场审查,如果P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原件,则无需再对其进行审查。
 
  本着方便供应商、降低采购成本的原则,评审委员会对第二成交候选人进行了资格审查,并且认定其原件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事后,P企业果真没能在谈判结束的两天内提供资格审查所需原件,最终确定Z企业成交。
 
  案例分析
 
  根据案例来看,P企业和Z企业是具有围标嫌疑的,两者在第一轮报出当场的第一、第二高价,在第二轮又报出第一、第二低价。由于P企业最终未来进行资格审查,有理由怀疑两家单位是达成了攻守联盟,在第二轮报价时报出两个低价确保成交,然后让第一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让第二低价成交,使企业能够多赢得1万元的利润。
 
  即使竞争性谈判前两家企业并没有围标,但是两天的审查期限却给了他们的串标围标以可乘之机。
 
  问题就出在答疑会上。
 
  为了方便投标人和节约采购成本,采购机构把资格后审变为了标后补审,把本应对全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变为只对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而且规定:“如果不能按时提供或审查不通过,则对第二成交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此类推。”这就留给成交者选择放弃的余地,提供了串标围标的机会。
 
  就案例来看,如果第二成交人也没有当场资格审查的话,还有可能让标给第三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招标采购的每一道程序都进行了严格规范。尽管如此,还会有人以身试法,千方百计地寻找法规的空子。而作为采购机构,任何情况下都要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不能随意通融变更。案例中采购机构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服务质量,变资格预审为资格后审,这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积极有效的举措,但将资格后审改为标后补审的做法,则显然有些随意性了。
 
  案例启示
 
  为了避免本案例问题的出现,可以从两方面改进。
 
  一是,对资格后审的提供相关文件的要求要事先告知报名投标人,避免时间紧,措手不及。
 
  二是,万一出现本案类似情况,标前答疑会上的决定要严密考虑,成交人必须要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件,如果逾期不提供,要对成交人作违规处罚,同时将项目作废标处理;或以第一成交候选人标的为准,顺延让标给下一成交人,如果不同意,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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