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详解与适用(三)
复杂项目两阶段谈判 细微偏差书面澄清
作者: 发布于:2016-08-01 14:21: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关键词:差别和歧视待遇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如采购人向某供应商提供比较充分的信息,这就对他供应商构成不利。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把某一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技术型号作为需求。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要求必须提供某一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业绩对一个项目的供应商来说,是很重要的。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可以采购特定的知识产权,但要通过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指向特定品牌,而不是公开招标。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案例 某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有外资背景的公司参加,是否合法?
简析 首先,国内的企业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分,而外资企业有合作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属于中国法人,跟国内企业的待遇是一样的。
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是两个概念,外资企业是中国法人,而外国企业则是外国法人。外国公司不得直接投标,除非是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其次,上述案例中的项目,据采购人表示是保密项目,而保密项目是不能公开的。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关键词:资格预审
问题 资格预审谁来做?需要审那些内容?
简析 资格审查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自行审查,也可组织评审小组审查。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在招标文件发放之前,由于供应商太多,需要事先通过资格预审筛来选出部分供应商。如果供应商数量少,还需要做资格预审。
专家评审时已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可以不再审查。资格预审后,一般不再资格后审。但供应商条件发生变化的,要告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否则要面临罚款,并列入不良记录。
关键词:联合体
案例 A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投标,项目要求供应商具有甲级资质。联合体资质等级如何认定?
简析 甲乙组成联合体,甲乙资质等级不一样的,联合体的资质是根据较低一方的资质来判定的。但是,还要区分联合体在项目中是否承担同类工作。
首先,要在文件中明确是否同类资质,如果不是同类,不能按照较低的资质来判定。
其次,有些项目,比如电梯销售企业和安装企业,他们是承担不同工作,不能要求销售也具有电梯安装的资质,而且他们也没有必要组成联合体。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再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构成串标行为。
组成联合体之后,必须有联合体协议,而且确定主投标人,主投标人的投标、澄清等行为代表联合体的行为。联合体中标之后,要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关键词:等标期
案例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可否流标?
简析 这种情况下不应该做出流标处理。因为提供期限届满,但是等标期并没有届满。等标期是从购买标书开始到投标截止不少于20天。购买标书时间届满,供应商不足的可以在网上公告顺延开标时间,这不属于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到投标截止,如果不足再做流标处理。
等标期与投标有效期的区别:等标期是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文件截止不少于20天;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是对投标人的要约期限,是投标文件必须响应的。在这个期限内,投标人不能撤销投标,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过了投标有效期发出的通知无效。
关键词: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澄清主体:评标委员会
澄清范围:仅限于招标文件中的一些细微偏差,如前后表述有矛盾、大小写不一致等,不能涉及实质性问题。
澄清方式: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在招标期间应当保密的,不能跟供应商进行直接谈判。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2.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修改的文件是评审的依据,澄清修改文件的法律效力已将原来的文件覆盖。
关键词: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对采购人来说是一种保障,能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随意撤标,或者在中标之后能够按约定和采购人签订合同。
保证金不予返还的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之列,是民事赔偿行为,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手段。如果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之类的行为,行政部门可以对供应商进行罚款,而不是不予返还保证金。
给代理机构带来损失不予返还的保证金,是要用来弥补代理机构的损失,由于采购人是预算单位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不予返还的保证金交给财政部门。
关键词:竞争性谈判
问题 怎样确定竞争性谈判、询价供应商?
简析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确定供应商的方式:信息公告、随机抽取、由采购人和谈判、询价小组共同推荐。
符合采购需求,并且质量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宜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往往一些技术复杂的公共采购、服务采购项目或者工程采购项目,很难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所以财政部推出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的流程、方法与竞争性谈判没有太大区别,只是在评审方法上,竞争性磋商允许采取综合评分法。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公告期限是10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是3个工作日。
问题 竞争性磋商方式中如何评审?
简析 把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价格计算的依据,基准价的确立也是把有效的最低报价作为基准价来计算分值,然后把响应性文件和谈判过程的文件作为综合评审的依据,最后综合评审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
问题 谈判过程中,最后一轮报价供应商放弃,导致少于有效报价供应商少于3家,谈判程序无法继续,怎么办?
简析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遵照执行,但是要尽量避免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退出的情况。
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如果在知道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后,认为自己没有胜出的可能就退出,所以谈判是谈判小组与单一供应商进行。
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供应商的方案、报价都不得让其他供应商知晓。
问题 竞争性谈判少于2家供应商,终止后再进行竞争性谈判,还是只有2家供应商参加,怎么办?
简析 公告发出后只有两家报名,可以直接与两家谈,只有一家的时候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如果是两家的话,最好的办法是让采购人、专家推荐一家,使谈判的供应商数量达到3家。
问题 竞争性谈判中技术比较复杂、方案不能确定怎么办?
简析 可以采取两阶段谈判法,先进行方案谈判,确定不少于三个方案,然后让三家供应商报价。《条例》规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甄选方案,谈判小组表决确定3个方案。
问题 在谈判过程中,资格条件可否变动?
简析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在谈判过程当中,除了资格条件不能变动之外,其他实质性条款是可以改变的。
但是改变实质性条款之后,要重新组织谈判,谈判文件中的合同草案要重新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询价是一锤定音,其合同条款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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