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详解与适用(二)
勿以特定行业或区域业绩限制供应商
作者: 发布于:2016-08-01 14:17: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关键词:工程采购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问题 政府采购施工的项目招标之后,是否适用政府采购?
简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必须要执行政府采购的政策和预算,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有两方面的监督权:一方面是有没有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另一方面是有没有按政府采购的预算执行。
所以,工程项目虽然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有关的政府采购政策,如节能环保、进口产品采购等,不能违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例》。《条例》规定,工程类项目在招标限额以下的采取非招标方式。工程项目非招标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案例 预算400万元的大礼堂装修项目(建筑结构不动,只装修),应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简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工程招标项目的质量管理、质量要求、标准、工程项目清单等,都必须按照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去做。
简析 通常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一些货物,如水泥、钢筋等,与工程施工密切相关,只能按招投标程序来做。但是电梯、空调、锅炉等设备,在施工完后没有进行安装的,后期则必须按政府采购来做。
关键词:供应商禁止性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这种情况很少,一般来说配偶、子女比较多,当然也有个人设立多家公司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案例 A和B设立甲乙两家公司并共同作为股东,甲公司是A为法定代表人,乙公司是B 为法定代表人,各自都持有相互的股东。甲乙公司可否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简析 这需要看他们之间的股权关系。在股权集中的情况下,如果A在乙公司的股份达到51%的为控股股东,则甲乙公司不能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但还有一种情况是股东很少,即如果乙公司股东很少,而A在其中具有表决权,说明A对乙公司有实际上的控制权,这种情况下甲乙两公司也不能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为采购人提供过项目咨询和文件编制等前期工作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招标。
案例 在一项目采购中,先前招标中做系统、方案的供应商,后期招标中又参加,并且中标。
简析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关键词:供应商提交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材料上来看,主要是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因为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基本上是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一般企业法人持有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的分支机构也有营业执照,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
但不是说分支机构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有些全国性的企业,如电力、石油、保险等,在各地都有分支机构,有区域经营授权,可以参加政府采购。全国性的公司,在全国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但《政府采购法》规定其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可以以总公司名义或经总公司授权参与采购活动。
相互之间有控股关系或者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相互是独立的,各自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从法律关系上来看,两者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不能相互借用资质、业绩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是营业执照,但是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自然人参加政府采购的,最重要的是身份证。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有些地方的采购项目,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交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前三年的证明,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只要供应商本身具备实力,其他方面的资质也过关,不应以缴纳保险资金的时间年限再来设限,因为这跟项目最终的采购效益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公司的设备清单、专用发票等,证明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工程方面的项目,还需要供应商提交技术人员的证书。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企业证明自己是中小企业及无重大违法行为都需要声明,声明作为评审的重要证据。评审时按照声明评审,但一经举报有重大违法经营并查证属实,该企业属于以虚假证明谋取中标。让供应商到检察部门开具无行贿犯罪证明的做法,不是很全面,因为重大违法不光是行贿,还包括税务、海关、工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所以《条例》只要求提供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如业绩要求、其他认证资质要求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现在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只要设置资格或者业绩条件就是有倾向和限制性。国家有强制性要求的必须设置,没强制性要求的根据情况设置。关于业绩,可以要求提供,但是尽量避免以某一行政区域或某一行业的业绩作为限制条件。
案例 一医疗改装车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有类似的业绩。招标结果出来后,有供应商质疑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是“消防改装车”业绩,而非“医疗改装车”业绩。
简析 该案例的质疑投诉没有道理,招标文件明确是“类似业绩”,而非“同类业绩”,只要供应商提供的是类似的改装车的业绩,即能证明其在改装车方面的技术和能力。但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是“相同业绩”,则可能对案例中的中标供应商构成限制。
关键词:重大违法记录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问题 什么是重大违法?
简析 一是刑事处罚,二是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规定供应商是企业,企业对企业可以采取罚金的形式判处刑罚。同时对犯罪采取“双罚制”,比如行贿、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等,不仅要处罚相关负责人,也处罚法人。以该法人判决作为依据,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判处刑罚,但法人不被判处刑罚,法人就不算犯罪。行政处罚有三类,分别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罚款的金额各地标准不一,一般为3万元。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是建设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半年,那么半年满之后不能参加政府采购,必须是从追究行政责任开始的三年之内不能参加。
关键词:服务项目合同期限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受益对象来看,有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二类,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而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服务项目采购的需求制定,一般都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执行。第二类、第三类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由采购人制定。特别是第三类服务项目的需求,还要兼具公众的意见。
关于服务项目的合同期限,可以一签多年,但不得超过三年。信息技术服务、物业管理等涉及连续性服务的可以一签多年。因为预算是根据当年的预算,以后可能调整,所以招标一次招三年,合同一年一签。这也是对供应商的约束,如果供应商履约出现违法违规,可以不再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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