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详解与适用(一)
全面公开法定事项 严格执行验收程序
作者: 发布于:2016-08-01 14:14: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政府采购事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进一步完善了采购程序、明晰了权利义务、明确了信息公开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但不管什么制度,从出台到落地,中间都隔着学习与理解这样一段距离。只有正确把握《条例》内涵要义,才能确保实施中不跑偏。本期《政府采购信息报》就刊登了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在青海省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培训班上有关《条例》解析的授课内容,希望有助于各地更好地学习并落实《条例》。
关键词:信息公开
项目信息须公开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第八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第三十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的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第三十八条)。
案例 某学院购买钢琴,网上公示要采购某一品牌,某供应商随即提出质疑。
简析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只能针对采购文件以及在采购的过程中提出。而对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提出异议时,项目还没有进入实质性采购阶段,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因此不能作为质疑来处理。采购人表示必须采购该品牌,理由不充分。该项目应将需求尽量写详细。
采购文件须公开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公开采购结果,目的是让潜在供应商、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是确定采购结果的依据。
问题 供应商要求公告专家评审的具体内容。是否应公告?
简析 目前,还没有要求公开专家评审内容方面的法律依据和规定。遇有供应商提出此类要求,可以告知依据法律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已全部公开。或可答复供应商:因为每位专家的评审意见不一样,而且每位专家的意见并不代表评标委员会的意见,法律也没有规定要公开每一位专家的意见,所以将专家总的意见进行公开是合理合法的。
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
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采购合同须公开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第五十条)。
在合同签订阶段,采购人可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合同履行的主要内容。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款,履约时间、地点、方式,违约之后的解决途径等,都要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
同时,必须告诉供应商哪些属于商业秘密,需要保密,并要在公告的合同中隐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权利人已采取保护措施,能够给其带来利益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
问题 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有没有区别?
简析 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两者虽然有差异,但本质上都属于政府采购,从服务标的的性质上来看,也没有本质的区别。
《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服务包括两类,即政府自身所需服务(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课题研究)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如社区、养老文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现。
同时《条例》明确采购服务的范围(第二条第四款)。政府购买服务的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是一致的。
关键词:履约验收
所谓的采购标准,就是预算管理中市场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严格来看政府采购是一种标准化采购。
另外,采购项目收尾的验收环节,往往被忽视。俗话说“编筐编篓全在收口”,但现在采购人疏于验收的情况比较突出,容易导致纠纷发生。验收有专项要求,一般在合同里都有具体规定。
案例 供应商提交货物时,采购人表示货物不符合要求,但又无法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具体问题,因此供应商不接受,最后导致设备毁坏。谁应该负责?
简析 供应商提交货物时,采购人应当当面验收是否有数量短缺和表面瑕疵。如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有内在质量争议,可提请第三方机构做质量检验。如果涉及设备内在的检验,如电梯设备,还需要有国家认可或规定的第三方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在电梯安装调试之后发合格证才能公布。
关键词: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承载着落实经济社会政策目标,实现国家宏观调控、产业领导的使命。节能清单里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其他产品采取优先采购政策,包括环境标志产品。实践中,一般通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价格优惠等方式来落实对节能环保产品的优先采购政策。
案例 某公司经过几年的人才引进和学习研发,生产出来的大型影像设备,在最初投放市场时并不受医疗机构欢迎。政府采购是否应当通过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简析 在我国的医疗器械市场领域,近几年国内医疗器械企业在政府支持下,也在大力进行技术创新,这也是国家政策所倡导和支持的。所以对于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类产品,国家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给予优惠政策,如在政府采购中推出相关政策制度。
关键词:专家评审
问题 在采购评审中,如何制约专家的权力?
简析 《条例》中明确规定,专家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评审,否则要负法律责任。专家评委会的组成应是单数,评审中要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专家评审是委员会制,评标委员会小组长没有更多的权利,也没有更多的义务。如果专家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但必须签字,不签字视为同意。
《条例》规定专家的三种违法情形: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对于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可追究的法律责任有行政惩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行政责任:监管部门可以对专家罚款,也可以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如果因专家违规评审给供应商和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专家评审中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专家有不诚信行为,如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现场评审纪律等,采购机构、采购人可以在对专家的评价中进行反馈,财政部门予以记录。
《条例》强化源头和结果管理
一是,采购人应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意见。
二是,采购标准应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三是,除紧急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外,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采的应实行批量集采。
四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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