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外商可独资造新能源车动力电池
作者: 发布于:2016-07-26 09:53:5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本报讯 7月19日,国务院下发第2016年第41号文件,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及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福建省四区域。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据分析,此次重大调整项目涉及51项。其中放开合资门槛,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多达12项。在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整车领域,涉及3项。第一,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循环寿命≥2000次)的制造;第二,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与研发;第三,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
由此可见,在新能源汽车重要零部件动力电池领域,国外一线大厂终于摆脱了合资电池厂的固定模式,三星SDI、松下、LG化学等电池大头将获益。《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目前作为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审核条件之一,国外一线电池厂商均未获得准入,此次国务院放开合资门槛,允许外商独资建厂的方针是否意味着国外电池厂商离获得准入又进了一步,耐人寻味。
与此同时,四个自由贸易区分别是上海、天津、广东省和福建省,这四地都有我国重要自主动力电池厂商。对于外商未来进入可能带来的冲击,国内电池厂商不可避免。从另一方面来看,双方如若能在公平的环境下良性竞争,自主品牌电池企业的产品力和技术性能将会获得实际提升。
国务院一纸令下,实际外商独资与否还有待观望。
(盖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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