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司处级干部业务培训班开班

学习《条例》 提升集采质量和效益

作者:黎娴 徐颖哲 刘尚君 发布于:2015-06-11 09: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6月4日,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举办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司处级干部业务培训班在北京开班,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本次培训的重头戏。

A1-1.jpg

 

  据了解,本次培训班为期两天。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陈建明、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王绍双在培训班上发表讲话。国采中心主任贾庆玲主持开班仪式。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培训班现场了解到,有来自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发改委等中央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司处长,共计13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班。培训期间,如何更好地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如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条例》,成为热议话题。

  “十八大以来,规范政府行为成为改革的重大命题,随着财政改革中对预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的要求越来越具体,政府采购作为预算执行的一部分,对其公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要求我们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程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陈建明在讲话中要求大家看清大势,积极贯彻《条例》。他认为,《条例》更加强调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强调结果导向和信息公开,希望中央单位与国采中心密切合作、加强互动,提升集中采购的质量和效益。

  “采购需求明确、完整、合规,这是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完整、不充分,或是准备时间过长,这是导致政府采购出现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抓好源头管理工作,把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好、抓实,不断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王绍双在讲话中表示,“中央单位贯彻落实《条例》,应重点落实好五项主体责任:一是落实好采购需求的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管理;二是落实好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服务于经济发展;三是落实好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提高采购透明度;四是落实好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加强结果管理;五是落实好完善内控的主体责任,遏制寻租腐败。”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政府采购向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今年,国采中心将以深入政府采购工作的法治化为目标,着力加强内控机制的基础性和有效性,强化基础规范,创新组织方式,推进公开透明,发挥政策功能,将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推动政府采购的法治化进程;二是强化制约机制,提升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水平;三是完善组织方式,提升政府采购的专业化水平。”国采中心主任贾庆玲通报了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的情况和今年的政府采购工作重点。

  在谈及如何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时,贾庆玲透露,下一步,国采中心将按照《条例》的相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逐步落实公开透明十项措施,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这十项措施具体包括:公开采购需求和资质条件,公开采购公告,公布商务技术和评分细则,开放开评标的全过程及录音、录像等音视频资料,开放评审现场和监控室,公开采购结果,向供应商发布中标或未中标的通知书,并附有供应商得分的总表,网上公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验收单。通过最大限度地公开采购信息、成果、采购过程和合同的履约情况,真正将政府采购各环节晒在阳光之下,推动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次培训班分为集中授课和分组座谈讨论两个阶段。集中授课阶段,由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调研员王文虎详细解读《条例》,审计署财政审计司副司长常利介绍政府集中采购审计中的问题及对策,国采中心综合业务处副处长汪雁介绍国采中心的主要做法和近期工作安排。

  分组座谈阶段,国采中心希望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了解中央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获得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和提升服务水平的好建议。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