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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内控意见》东风 补质疑处理短板

作者:张泽明 发布于:2016-07-25 15:45: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由于社会代理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天生趋利性,对于政府采购质疑处理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不够,而且这也是代理机构极为头痛的一项工作。但社会代理机构如果招架不住外部质询干扰,在这一环上失利,必然要让渡自身在政府采购组织实施中的本就极为有限的主动权。

  社会代理机构如何做好质疑处理工作?近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内控意见》)给社会代理机构带来制度利器,如要求采购人强化岗位职责和内部制衡,包括质疑处理岗位职责,这无疑给代理机构的质疑处理工作带来利好。另外,要求代理机构也参照集中采购机构重要岗位多人参与的做法,而这必然会倒逼代理机构通过内部监督与核查让质疑处理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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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处理:社会代理机构面临四重迷局
 
  对于许多社会代理机构来说,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工作确实是薄弱中的薄弱环节。
 
  迷局一:主观重视不够
 
  社会代理机构是盈利性主体,在利益驱动下,往往对政府采购质疑工作投入较少人力物力。加上供应商的投诉成本几乎为零,使得部分供应商无论质疑处理结果是否合理或妥当,只要不满意就提起投诉。这些因素都使得代理机构更加将质疑处理工作放于次要地位。长此以往,代理机构对于质疑处理的敏感度不断下降,质疑处理定纷止争的制度功能也得不到充分发挥。
 
  迷局二:客观细节把握不准
 
  质疑处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各地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不少细化质疑处理的管理办法,用以规范代理机构质疑处理流程,保护供应商与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可以说,质疑处理细节工作对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素养有较高的要求,一旦质疑处理细节把握不准,就会造成程序性违规,将自身置于不利境地。
 
  例如,曾有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理质疑时,通过QQ向供应商发送质疑处理意见,而非书面形式。虽然双方之前对此处理方式在口头上达成一致,质疑处理过程中供应商对此也默认。但质疑处理之后,供应商因对处理结果不满,就以此瑕疵为由提起投诉,指责代理机构违规操作。而代理机构方面又因为没有留存利于自己的证据,在投诉过程中将自身置于了不利地位。
 
  迷局三:与各方沟通不畅
 
  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的过程中,沟通不畅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与采购人的沟通不畅,既有代理机构想捂盖质疑的因素,也有部分采购单位内部控制不规范、无对口质疑处理人员的原因,造成代理机构沟通对接出现问题。二是同供应商的沟通处理不畅,如前所述案例,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回馈质疑意见时,无论是专业程度还是沟通技巧,都有提升空间。
 
  迷局四:风险防控意识淡薄
 
  质疑处理不属于常规政府采购程序之列,属于项目管理中的风险管理内容。质疑处理比较耗费精力,对代理机构而言,又不能带来经济效益,因此代理机构往往没有动力从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角度整体把握质疑处理,既没有风险预防的概念,将质疑风险尽量降低,也没有风险消除的思想,往往将质疑放任为投诉,甚至还有个别代理机构私自压下质疑,通过与供应商进行利益交换,以求暂时“安稳”,岂不知这大大增加了质疑投诉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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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控意见》:给社会代理机构质疑处理带来利好
 
  针对社会代理机构质疑处理工作面临的四重迷局,如何依据财政部最新出台的《内控意见》一一破局?
 
  1.提升各方内控管理意识
 
  《内控意见》明确提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要深刻领会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防止权力滥用的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政府采购工作的内在规律,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强化硬的制度约束,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在这里,《内控意见》传递了两层意思:一是,采购人提升内控水平、强化制度约束,必然会提高对质疑的关注度,由于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话语权较强,代理机构自然也会对质疑处理重视起来;二是,既然《内控意见》对集采机构内部流程控制提出“具体环节加强管理”的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同样以此对社会代理机构提出要求,倒逼其重视质疑处理工作。
 
  《内控意见》要求采购人“抓紧梳理和评估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中存在的风险,明确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而“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这也进一步倒逼社会代理机构将质疑处理工作提上重要工作议程。
 
  2.建立内部监督制衡机制
 
  《内控意见》指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例如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要明确不同级别的决策权限和责任归属,建立与组织机构、采购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授权管理体系。
 
  这也给社会代理机构带来启示:依照《内控意见》,实行质疑处理的两人以上分级复核制度,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项目负责人之间质疑处理的制衡机制,通过内部监督与核查,让质疑处理工作真正走上规范化轨道。
 
  3.畅通采购人沟通渠道
 
  《内控意见》还明确:“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
 
  《内控意见》明确了采购人内部需要如何理顺程序,以使代理机构同采购人进行质疑处理的沟通“界面”大大简化,具体事项明确落实到人,将大大减少代理机构同采购人的沟通成本。从这个的角度讲,《内控意见》是代理机构的有力制度武器。
 
  《内控意见》还要求明确委托代理权利义务,这是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有效重申,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会因此更加重视委托代理协议的契约性与严肃性,代理机构处理相关质疑事务就能更加放开手脚。
 
  《内控意见》明确了问题处理的时限要求,明确指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答复询问质疑、投诉处理以及其他有时间要求的事项,要细化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这也对代理机构的质疑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带来利好。
 
  4.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内控意见》要求控制法律风险,指出要“切实提升集中采购机构的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监管水平,切实防控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如何具体贯彻实施,《内控意见》给出了相应的具体措施,如要界定岗位职责,集采机构要“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认真梳理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制度规则、风险事项等台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要健全档案管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记录控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与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相关的各类文件。这些都是对代理机构自身风险控制建设具有启示性的重要表述。
 
  前期质疑处理工作做扎实了,即使仍有供应商坚持走投诉程序,由于书面材料充分,相关证据得到固化,后期投诉占用代理机构的精力也会大大减少。
 
  借好东风 乘势而上
 
  社会代理机构应借好《内控意见》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东风”,乘势而上,坚持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将政府采购内部管控贯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全流程,抓住质疑处理这个关键环节,从严管理,重点防控,补齐短板,推动专业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强化在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市场价值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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