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如何编制•货物采购(下)
技术负偏离加价累计不超过投标价1%
作者: 发布于:2016-07-25 14:58: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8.备选方案
当招标人的采购定位及需求明确,一般不要求也不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付款偏离计划除外)。特殊情况下,也可要求或允许每家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但应区分不同项目并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
1.“要求”和“允许”是两个概念。“要求”指所有投标人均应在主选方案的基础上另投备选方案;“允许”指所有投标人可在主选方案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另投备选方案。世行采购指南中明确提及这两种情况,但国内有关部门规章中有的只提“允许”,有的只提“要求”,两者均提及的比较少。
2.对于要求投标人针对两种工艺路线不同或配置高低不同的技术要求各投方案,评标时将对两种方案进行分组评审。招标人有权在两组方案的第一中标候选方案中任意确定一个方案为中标方案,不宜将其视为要求投标人投备选方案项目,而宜视为要求或允许投标人投两个主选方案的项目。
★注意:当投标人所投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及评标价格(判定该评标价格的主体和方法与主选方案评标价格的判定主体和方法相同)高于主选方案的对应价格时,招标人将只能选用该投标人的主选方案,而不能选用该投标人的备选方案。
9.要求分类
按国家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相关规定(在有关国内货物采购招标中也可以借鉴),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可以对技术要求(技术参数、技术指标,以下统称“技术要求”)进行分类,即分成主要技术要求和一般技术要求,并对主要技术要求加注“*”以示区别。主要技术要求是“一票否决”的,只要投标文件对此类要求存在负偏离,即作否决处理。因此,加注“*”时应慎重,因为“*”过多,可能导致参与竞标的投标人数量下降,竞争性削弱;而“*”过少,则可能形同虚设,无法达到限制不同层次投标人在同一平台进行竞争的目的。
此外,对一般技术要求的负偏离加价,按商务部相关规定,每个一般技术要求的累计负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1%。为此,可以考虑增加最多允许负偏离项数(对一个包件而言)和最大允许负偏离范围(对一项技术要求而言)来加以约束或限制。
★注意:1. 对于每个一般技术要求的累计负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1%。实际操作中,可能无法真实反映该技术要求的重要性或对未来运行成本的影响,此时可以对该技术要求增加“*”,或者采用LCC评标方法,或者采用将一项要求分解为若干项要求的方法来解决。
2. 对于一般技术要求负偏离加价,采用以对应设备报价为基数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可能采用不平衡报价来应对,导致分项报价失真。必要时,可在评标办法中规定以各投标人的该项算术平均报价作为加价基数,或者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近期对应设备的销售合同作为证明材料,也可在合同条款中增加限制性规定(如关税核定、采购数量变更调价原则等)。
10.技术支持资料
对于技术规格中加注“*”的主要技术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响应性说明,并可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资料,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上述技术支持资料以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为准。若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与投标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不一致,则以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11.交货期
交货期应针对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规定。有些设备的制造工艺决定了其质量必须要以一定的生产周期做保证,故交货期要求不能违背客观规律,否则无法保证设备的制造质量。对于招标人来说,花了同样的代价,如果只是因为交货期规定得太短而得到有质量隐患的产品,最终受损的还是自身。
★注意:设备招标的交货期与工程施工招标的竣工期不同,施工招标只要允许加上“招标人愿意支付赶工费”,就可以要求合理缩短工期。但设备招标中,即使招标人愿意支付再高的赶工费,也难以更改既定的制造工艺,否则会直接影响产品质量。
12.质量保证期
按照国际惯例,质量保证期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从货物验收之日开始算起(一般为12 个月);另一种是以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现场之日开始算起(一般为18个月)。通常情况下,上述两种计算方法应以先到者为准。但针对具体招标项目,如果估计货物的安装、调试、集成、验收所需的时间将超过6个月,可以考虑合理利用招标特点来选用前一种计算方法;反之,则可以规定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
★注意:质量保证期长短与投标报价密切相关,对于投标人来说,质量保证期越长,其承担的风险就越大,为了控制风险,必然会在投标报价上有所增加。所以对招标人而言,并非将质量保证期规定得越长越好。通常对电子设备或机电一体化设备,一般用过3个月之后,其可靠性将进入相对稳定期;对于机械、电气设备而言,其可靠性主要以磨损、疲劳、老化累积和逐步衰老为特征,一般有1年的质量保证期就可以了。
13.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对于机电设备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应注意区分以下三个层次。
①随机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是生产厂商根据其产品实际情况,随产品一起向买方提供的标准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其价格是包括在产品的出厂价或标准售价之内的,应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以清单方式列明,验收时应对照设备装箱单进行清点和移交。随机备品、备件应允许卖方在其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使用。
②要求提供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是买方根据今后购买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方便性、可能性及经济性,而在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之外,另外提出的附加采购要求。对于这部分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应在招标文件中加以说明。如果认定这部分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将随设备一起购买,则其价格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如果只是想了解未来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采购价格,或在合同中增加有关限制性条款,则可要求投标人另行报价,且在评标时可将此报价作为一项评标要素,或用一定的权数将其计入评标价格之中(但必须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或“评标办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说明)。
③选购件:选购件只是业主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权或可能选购的设备附件或部件,选购件的报价仅作为业主方决定是否另行采购的参考,不计入投标总价,一般也不计入评标价格。
14.可靠性指标
在机电设备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经常涉及可靠性(含维修性和可用性等,下同)指标,但在表述方式上往往不太规范。由于可靠性指标在有关国际和国内标准中均有一套完整、规范和统一的术语,每个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表征对象、计算公式以及试验或检验方法。因此,相关术语不能乱用,否则一旦出现了合同纠纷,将难以获得对招标人或采购人有利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结果。
技术规格中最常见的可靠性指标有:平均失效间隔时间、平均修复前时间、平均后勤延误时间、平均失效前时间、可用性、使用可用性、平均严重失效间隔时间。
15.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在机电产品招标文件的标准范本中也称为伴随服务,内容包括设计配合(设计联络)、境内运保、安装(或安装指导)、调试、系统集成、验收配合(包括赴生产地的检验)、人员培训、初期运行监控、重要节点保驾及其他售后服务等。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写明技术服务需求(含服务范围、服务来源、服务程度、服务时间和服务人员的技术水平等),不要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因为一方面会牵涉到投标人的报价范围和报价高低,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后续的合同谈判和履约,甚至导致索赔和纠纷。
16.技术资料
要分清投标时须提供的技术资料和中标后须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资料的范围、数量和语言等)。一般在投标时,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技术规格说明、产品样本、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界面(接口)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安装图样及安装基座要求等技术资料;在中标后才要求投标人提供详细的原理线路图、操作手册和使用说明等技术资料。前者应以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评标需要为前提;而后者应以满足未来的使用需要为前提,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如果混淆,则会造成投标人投标成本的无谓增加,给评标工作带来困惑,而且也不尽合理。但是投标人自愿提供的则另当别论。
17.报价方式
逐级细化的分项报价是招标人普遍要求和采用的报价方式,但针对某一具体项目,究竟如何分项合适?这是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商务不能与技术脱节,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报价要求和设计的报价表格式,一定要与采购对象的技术特征相吻合,应注意目的性和实际可分性。为此,招标人应对招标代理机构建议的报价方式及设计的报价表格给予足够关注。当然,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主动征询招标人意见,努力做到商务与技术的协调统一。
★注意:通常对于必须要分的报价项,应直接在分项报价表中单独列明;在各级分项报价表的最后均宜增加“其他”;应注意各报价项所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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