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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副厅长王慧群11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致辞摘要

加强监管 推进政采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作者: 发布于:2016-07-20 09:50: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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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群

 

   吉林省从1999年开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17年来,吉林省政府采购工作实现了由初创阶段向全面发展阶段的历史性转变,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制定500余项政采制度
 
  几年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吉林省陆续制定了政府采购电子化、公务机票购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及协议供货等一批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初步形成了适合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据初步统计,吉林省共制定政府采购制度532项,废止不适应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57项。
 
  履盖100多个采购品类
 
  吉林省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创新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加强对工程类项目的监管,积极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取得了良好成效。全省政府采购已覆盖货物、工程和服务三部分,共计100多个品类。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从货物类采购为主向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扩展。货物类采购从通用类为主向专用类延伸;服务类采购从传统的专业服务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延伸;一些公益性强、关系民生的工程项目,如“三农”、教育、医疗卫生、救灾、“暖房子”和社会保障等,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2015年,全省实现政府采购规模247.7亿元,是1999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初的120倍,比2014年增加25.23亿元,同比增长11.3%。
 
  政采监管着力四点
 
  一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协调组工作。吉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联合建立并推行了政府采购制度协调组机制,每年制定工作方案,深入相关市县和省直单位进行调研检查。
 
  二是,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省级建立了政府采购纪检监督员库,实施监督员评标现场监督管理
 
  三是,持续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对采购人、采购项目及省政府采购中心和代理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同时,把政府采购活动纳入审计监督,使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常态化。
 
  四是,认真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和仲裁工作,维护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积极推进GPA研究
 
  为完成吉林省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研究和出价工作任务,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08年以来,吉林省财政厅牵头开展了吉林省加入GPA谈判研究和应对工作,成立了由省财政厅牵头,14个省直部门及吉林财经大学等单位参加的吉林省加入GPA谈判研究领导小组,开展基础研究和吉林省产业竞争力分析,这项工作到2009年基本结束。
 
  2010年12月底,吉林省按时提交了《加入GPA吉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省情报告》;2011年6月,完成了《吉林省加入GPA谈判出价建议报告》,并报省政府批准;2012年,向财政部报送了《关于我省暂不列入GPA谈判出价范围的报告》;2013年,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吉林省在充分研究和分析,并与相关省市反复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加入GPA谈判初步出价方案》,并报送财政部;2014年,拟定了研究课题,对国有企业和公共基础工程出价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了研究报告;2015年,财政部将吉林省列入出价范围,吉林省开始“个别例外”研究,并向牵头省份报送了研究报告。目前,吉林省出价研究已告结束,下一步将按财政部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同GPA参加方谈判的各项准备工作。
 
  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任务和必然选择。本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紧扣“互联网+政府采购”科学监管的时代主题,对于深入探讨新时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新思路、新机制、新举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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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 划定政采代理机构行为雷区
 
  为切实提高采购代理机构专业水平,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开展,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吉林采购办”)上半年组织开展了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培训班,围绕“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开展采购代理业务要做好的主要工作”三方面展开。
 
  强调《条例》禁止性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培训会上,作为主讲人的吉林采购办副主任鄂秀丽,围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全面梳理。
 
  其中,《条例》中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是重点强调内容。鄂秀丽特别提醒,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解释或说明;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梳理采购全流程法条
 
  此次培训对代理机构采购项目负责人非常有指导性的内容则是“对整个采购流程中每个环节应当注意的法条”作了梳理,具体包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投标保证金收取、采购方式变更、评标环节注意事项、中标公告发布、验收等相关法条要求。
 
  例如,在讲解招标文件编制时,梳理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还分享了《条例》列出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八种情形,并通过三个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结合专项检查点明问题
 
  培训会上,鄂秀丽对财政部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结果进行剖析,提示代理机构在今后的采购活动中需注意的几类问题,并按照责任主体将问题分为“代理机构责任的问题(60%);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的问题(12%);采购人责任的问题(8%);评审专家责任的问题(7%);其他问题(13%)”五类。
 
  鄂秀丽向学员重点介绍了九类代理机构不能再犯的问题,包括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和抽取过程违规;评分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未对专家打分进行复核;开标和评标记录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竞争性谈判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未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售价过高;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据了解,吉林全省120家代理机构的200余名政府采购项目负责人参加了此次培训。不少参加培训的项目负责人都表示,此次培训针对性很强,具有很好地指导作用。(万玉涛)
 
  吉林延边 上半年采购额5亿元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完整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以及管理系统升级改版的情况下,经过各级采购单位人员的共同努力,保质保量完成了全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年报编报任务,于2016年6月30前如期上报省厅采购办。
 
  2016年上半年,全州政府采购累计完成5.3072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5%。其中,公开招标金额3.4566亿元,邀请招标金额519万元,竞争性谈判1198万元,询价采购8856万元,单一来源采购2686万元,协议供货2579万元,定点采购2668万元。(政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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