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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设计占主导 宣传片采购应属服务项目

作者:梅爱民 发布于:2016-07-13 09:25: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引入

 
  政府采购从业人士都知道,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但在采购实践中,有些具体项目究竟是应该归于货物类还是服务类,还真是个令人头痛的难题,因为往往没有一个清晰的界线和标准来划分,这给实际采购工作带来了困扰。
 
  比如近期某市一单位的一宣传片采购项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在宣传片究竟属于货物类还是服务类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一方认为,宣传片项目采购最后呈现出来的是宣传片,理应将项目视为货物类;而另一方认为,欲采购的宣传片不是有版权的成品,需要承接单位针对个性化的需求进行设计制作,所以应视为服务类项目。
 
  笔者观点
 
  个人认为,该单位的宣传片采购项目应划归为服务类项目采购。因为货物一般是有形的,而服务一般是无形的,这是毫无疑问的。
 
  一部宣传片,显然不是已获得版权的文化成品,没有固定的规格、尺寸、内容,在呈现出来之前,它应当是无形的,是不确定的。而要制作这部宣传片,需要承接方根据采购单位的实际情况,事先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来有针对性地构思,也就是要提供大量的设计服务才行,而不是随便拿一个宣传片就能应付的。就此来看,显然这一设计服务是此次宣传片采购中的主要劳动形式,因此应将此次宣传片采购视为服务采购。
 
  不同声音
 
  “最后完成的宣传片会被刻录成光碟,可光碟明明是货物啊,既然最后标的呈现的是货物,此次项目当然应视为货物类了。”
 
  观点驳论
 
  对于上述不同声音,个人认为,光碟是货物没错,但光碟的制作成本与在设计构思宣传片内容时的服务相比,显然其负载的劳动价值要低得多,甚至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也就是刚刚笔者上面提到的,此次宣传片项目的设计服务才是其主体采购标的。
 
  从这一采购案例可以看出,区分某项目是货物类还是服务类,首先要看其采购内容中货物与服务所占的比重。可以说,我们的采购项目没有单纯的货物采购或单纯的服务采购,在任何一个采购项目中,两者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就是说货物类采购中有服务(比如产品的安装、维护、售后及技术培训等),服务类采购中也有货物(比如最终提供服务成果的载体)。至于项目到底应该归于货物类和服务类中的哪一类,这就要看两者在具体项目中所占的比重了,哪一类占的比重大,就应当将项目归于哪一类来实施。在此,笔者将其称为“比重原则”。
 
  为什么要把握“比重原则”?在实际采购活动中,我们要正确把握这一“比重原则”,以根据具体项目的需求和最后的使用效益对其进行合理归类。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区分项目是货物类还是服务类之后,才能更好地展开采购文件的编制工作,才能合理地确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因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所以,只有正确对项目进行货物或是服务的归类,才能在采购文件编制、评标等环节,更好地为采购人的需求进行量身定制,也才能真正实现项目的采购效益。
 
  同一项目中货物服务比重持平怎么办?如果根据上述“比重原则”,最终权衡的结果是货物与服务在采购中的占比不相上下,难以对项目进行货物或服务的归类。这时笔者建议,不妨将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设定为30%,因为这无论对于货物类还是服务类采购中价格分的权重设定来说,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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