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管采分离” 提高政采管理质效
作者:秦志龙 发布于:2016-07-13 09:24: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关于“管采分离”,早在200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的意见》中就已经提到:政府采购需“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可见,“管采分离”是国家和政府对于政府采购工作积极倡导的一项基本、重要的政策要求。在各地多年的实践中,这种制度设计在源头防腐、规范采购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还存在由于对政策理解不透、没有掌握得当的实施方略,使得“管采分离”的实施效益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的情况。这篇文章正是针对这一情况而写,希望唤起业内对“管采分离”这一政策制度的运用方法和成效进行重新思考,更好地发挥“管采分离”这一制度设计在促使采购各方厘清职责、协调相辅方面的作用、规范采购活动,更好发挥政府采购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
政府采购“管采分离”,顾名思义就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计划、管理与监督职能;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与执行。
就政府采购工作自身来说,实行“管采分离”有两方面支撑:一是,有法律要求和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二是,不能让“裁判员”(管理部门)和“运动员”(操作执行部门)隶属于同一管理机构,从制度上消灭滋生腐败的土壤。
笔者以为,政府采购“管采分离”,不能置政府采购的效益和成本于不顾,而为了“分离”而“分离”,将“裁判员”和“运动员”视为绝对相互割裂和对立的两方。
首先从大的方面来说,在同一赛场上,裁判员和运动员是有共同诉求的,即都期盼比赛顺利完成,都期盼比赛结果公平公正。但从具体层面来说,将裁判员与运动员完全隔离,又是不利于比赛公平公正开展的。例如在足球比赛中,让运动员在场上踢,而让裁判员远离足球场进行判罚,显然是不现实的,裁判员必须赛场之中才能切身感知比赛情况,以做出公平合理的判罚标准。
对于政府采购来说也是这样的:操作部门在场上实施政府采购具体操作流程,而监管部门远而望之,一旦出现问题,则匆匆忙忙跑上场,从头至尾了解事情原委,多方调查、咨询论证、核实资料,然后做出处理。这样的“管采分离”,效率高了,还是低了?答案不言自喻。
所以,对于政府采购“管采分离”,不能简单、片面地理解为两者物理和空间上的绝对分离,也不能将实施“管采分离”等同于监管部门和操作部门不能隶属于同一机构来理解。笔者认为,只要为“裁判员”和“运动员”制定好各自的职责、义务和相应的权利,并最终实现良好的管理效益即可,而是否隶属于同一管理机构,并不是问题的关键。
而且我们也可以看到,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很多改革举措,恰恰是一种合并类似职能到一个部门的“大部制”改革趋势。例如,把与市场管理有关的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等等相关职能统一到市场管理局,以避免“九龙治水”,提高管理效率。
所以,对于政府采购的“管采分离”,我们要顺应改革趋势去正确理解,而且要从相对论的角度来理解,否则有些问题会说不通。比如把“采购代理机构”从财政部门转入机关事务管理局,真正从管理角度上解决了“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这个法律问题吗?显然没有,因为财政部门是行政机关,而机关事务管理局也属于行政机关。
政府采购是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预算是采购的“源头”,从“源头”上减少采购项目的寻租机会显得尤为重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等职能都是财政的基本功能,他们之间是密不可分,更不能独立推进改革措施。笔者以为,将这些职能进行有机融合,并纳入统一管理才是科学合理的,有利于改变“九龙治水”的现状,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
无论是那个职能、功能,要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制度建设、法律保障是根本,而并不在于隶属于那个部门,隶属关系的设计更应着重于如何发挥各职能部门效能,避免出现多头管理以致部门无以适从、无所作为的局面,而应靠法律和制度使之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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