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动向
云南 政采七举措服务司法体制改革
作者: 发布于:2016-07-13 09:20: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云南省出台七项政府采购举措,推进全省司法体制改革。
本报讯 (通讯员 晨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云南省委、省政府逐步试点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体制,州(市)、县(市、区)两级法院、检察院作为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管理的相关要求,近期云南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出台了司法体制改革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司改单位”)政府采购的七条措施。
一是,司改单位在编制本部门省级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以省财政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及资金文件,作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依据,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是,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司改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属地管理;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既可以纳入省级财政部门管理,也可以从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出发,纳入所在地财政部门管理,但同一项目只能由一个财政部门管理。
三是,纳入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司改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开设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账号,并通过该管理系统实施计划备案、公告发布、合同备案等工作事宜。从工作便利的角度出发,政府采购活动可以在司改单位所在地开展,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督管理。
四是,纳入属地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司改单位应当依法将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合同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所在地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对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责。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未提出政府采购要求的,司改单位如在所在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需将采购计划报所在地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
五是,司改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按所在地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需进场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同意其进场的(司改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需留存相关证明),或者按规定不需进场交易的,司改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具备开标、评标评审及录音、录像条件的场所,由司改单位的纪委、监察等部门监督或公证机构的见证下进行开标、评标评审活动。开标、评标评审的全过程需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六是,司改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出现供应商投诉的,投诉事项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七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招标确定的以及直拨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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