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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竞争性磋商采购实战30步:16-30步

集中磋商综合评审 制胜竞磋采购下半场

作者:李平 发布于:2016-07-13 09:18: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16.召开磋商大会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集采机构应在磋商文件预先规定的地点召开磋商大会,开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其议程如同开标仪式或竞争性谈判大会,即宣布有关纪律和磋商、评审工作程序,宣读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关内容,开启供应商响应文件等。
 
  开启响应文件时,经由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或其推选的公证机构检查密封情况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磋商报价和磋商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磋商大会应当记录,并作为采购活动记录,存档备查。
 
  17.召开磋商小组预备会
 
  磋商大会结束后进入磋商和评审环节。在这之前,集采机构应召集磋商小组成员,召开磋商及评审预备会议,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宣布磋商及评审工作纪律,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分工,并对磋商及评审程序、步骤作出安排,推选磋商小组负责人。
 
  18.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
 
  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首先要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①有效性审查。第一项内容:审查供应商资格有效性。前期已进行资格预审的,磋商阶段不需要再资格审查;如前期未进行资格预审,允许资格后审的,或前期已经资格预审,但磋商文件规定磋商阶段还要进行资格审查的,磋商小组就应当进行资格审查。第二项内容: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重大缺漏项等。
 
  ②完整性审查。也包括两方面工作,即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完整性,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③响应程度审查。主要审查供应商提出的响应方案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其技术和商务响应方案是否对磋商文件及项目采购方案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磋商小组成员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独立审查。对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经过对响应文件审查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数量不足法定家数的,磋商应予终止。
 
  19.供应商澄清、说明
 
  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时,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表述不清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更正响应文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0.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集采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214号文的规定组织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有违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应停止磋商并向集采机构说明情况。
 
  21.磋商小组变动采购需求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但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且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书面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2.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3.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在这里,又分两种情形。
 
  ①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一般情况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另外,按照《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简称“124号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提交最后报价的可为2家。
 
  ②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前,可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集采机构应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24.磋商小组综合评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符合214号文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5.磋商小组编制评审报告
 
  综合评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214号文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最后报价可以为2家的,以及124 号文规定2家可以继续进行磋商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评审报告应由磋商小组全体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评审报告主要包括: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具体方式和情况;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及报价情况等;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及理由。
 
  26.向采购人送达评审报告
 
  集采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7.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排序由高到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对评审报告确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书面回复集采机构。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8.成交结果公告和通知
 
  集采机构在收到采购人对评审报告的确认意见和对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成交结果公告应包括: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29.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磋商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部分、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最后报价等,都是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0.退还磋商保证金
 
  集采机构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以下五种:一是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是除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是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是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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