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细点评
新旧节能清单更替 明确实施节点是关键
作者:权庆华 发布于:2016-07-12 17:26: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回放
2016年1月25日,某采购中心受委托就一学校多媒体设备项目实施公开招标。该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设备满足最新一期节能环保清单要求,否则做废标处理。共5家供应商投标,其中南京一家公司报价最低,47.7万元。
1月28日,就在项目招标期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明确提出:“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节能清单。”
2月22日,南京这家公司被告知因“未按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清单要求提供产品,资格审查不合格”,而高出其报价25%的另一家公司最终得分最高。
2月26日,中标结果发布后,南京这家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发布招标公告时,新一期节能环保清单并未公布,在资格审查环节,自己不应被判不合格。
3月8日,因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这家南京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问题关键:新旧清单更替之际,招投标活动中如何确定新一期节能环保清单的具体实施时间?
案例分析
要判断供应商的产品是否属于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符合节能环保清单内产品要求”,关键是要确定最新一期节能环保清单的实施节点。
以今年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九期)为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改委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调整,官方公示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11日。”
同时,这一通知中还规定:“公示时间内:一、‘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涉及制造商在公示期间自行登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有将产品列入本期本清单的权利;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清单内容有异议的,请在2016年1月11日17:00前……”所以,在这个公示时间内,政府采购是不需要执行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仍应执行第十八期节能清单。
2016年1月11日公示期结束后,直到2016年1月28日财政部才下发了《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6]23号),规定“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节能清单”。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正式实施时间应为2016年1月28日的次日,即2016年1月29日。
可以说,在2016年1月28日财政部正式公布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前,都不需要执行新一期清单。
而就该案例来看,2016年1月25日招标文件发布的时间,明显是在2016年1月28日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正式发布之前,因此本次招标不需要适用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要求。该政府采购中心以南京公司没有提供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为由判其资格预审不合格,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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