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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出台办法加强政采资金管理

作者: 发布于:2016-07-12 16:05: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辽宁省财政厅日前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结项、结余、结转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对于预算编制,《办法》规定按照《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对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编制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在预算指标下达后,要有计划地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采购计划。
 
  对于列入年初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计划申报;对于年度中追加的预算,采购单位应于预算指标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采购计划申报。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了需提前启动政府采购程序的支出,可在预算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先行办理采购手续。
 
  在资金支付环节,《办法》指出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录入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后,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合同信息自动生成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对于采购资金的结项、结余、结转,《办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所包涵的所有采购合同全部录入后,采购单位须做结项处理。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核对采购结余资金数额,并向各部门预算管理处提供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结余金额,由各部门预算管理处下达调减指标,收回总预算。
 
  此外,《办法》提出,对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在预算指标下达当年无法实施的项目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于连续两年仍未实施的采购预算资金,省财政厅将按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规定调减预算指标,收回总预算统筹使用。(政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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