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异同分析(二)
特殊情况均允许两家供应商响应
作者:李平 发布于:2016-07-04 11:35: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关于采购文件澄清、修改
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小结:74号令对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方面的规定,与214号文对磋商文件澄清和修改的规定相同,只是在时限上的要求有所不同。
关于保证金
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对于供应商交纳保证金方面的规定是相同的,即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以非现金方式交纳,且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不同点:214号文规定,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而74号令对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响应文件修改、撤回
74号令和214号文对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及其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和撤回的规定是相同的,即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小组应当拒收。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要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所做的补充和修改内容,也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关于评审小组
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对评审小组(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为谈判小组,在竞争性磋商方式时为磋商小组)的组成的规定是相同的,即评审小组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对于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另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还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不同点:在评审小组人数构成上,74号令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评审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而214号文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响应文件评审
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对响应文件的评审要求和对无效情形的一般规定是相同的,即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对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不同点:74号令规定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而214号文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当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时,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关于现场考察和答疑
竞争性谈判:74号令中未对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是否需要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者是召开谈判前的答疑会作出相关规定。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者是召开磋商前的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家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关于响应文件澄清、说明
74号令和214号文对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说明的规定是相同的,即评审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还应当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关于采购公开公平性
74号令和214号文都规定了在采购活动中要给供应商均等的机会,即评审小组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平等的谈判或磋商机会。
关于采购文件调整、变动
74号令和214号文都规定了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关于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74号令和214号文都对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作了规定,即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评审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关于最后报价
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都对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最后报价作出了规定,即采购文件能够详列明采购标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采购文件不能够列明技术、服务要求的,评审小组则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三家供应商来提供最后报价。同时还规定,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74号令还规定,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当经评审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214号文也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符合法定情形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也可以为两家;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以下称为“124号文”) 对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时的特殊情形作了规定,即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供应商退出采购活动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后,在提交最后报价前是否可以退出谈判或磋商,74号令和214号文的规定是相同的,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后,在提交最后报价前可以退出谈判或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关于综合评分
竞争性谈判:不进行综合评分。74号令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竞争性磋商:要进行综合评分。214号文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14号文同时对综合评分法的定义以及适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办法,包括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以及评分时的价格分值计算方法、评分因素权重等事项,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小结:评审方法是两种采购的方式最大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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