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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细点评

实质性需求未标明 项目“购非所需”

作者: 发布于:2016-07-04 11:13: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案例回放

 
  ■ 陈正平 谢伟
 
  某市一博物馆因楠木厅布展需要而对展厅进行重新装修,采购品目为空调及灯光设备。由于博物馆楠木厅的特殊需求,采购设备需在不破坏原展厅整体效果、凸显展示品原汁原味的基础上发挥功能。
 
  采购人在项目开始前邀请了国内知名专家对此次采购需求作了技术论证,制定出科学的布局和精细的安装要求,并提出了特殊的采购需求,即要求空调的安装方式为“落地暗藏式”。因为原本结构精致、古朴典雅的展厅顶部赫然出现了白色的空调设备,亦或是展柜旁边出现了直立的空调柜机,必定让游走于怀旧情愫中的游客大煞风景。但如此重要的特殊采购需求,招标文件中并未以实质性条款加以载明,而只是规定了负偏离的扣分值。
 
  在该项目的评审过程中,专家发现有部分投标人投标的空调安装方式是“落地暗藏式”,但有的不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负偏离扣分规定,评审专家对空调安装方式不是“落地暗藏式”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一作了扣分处理,并最终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但中标结果出来后,采购人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空调安装方式并非“落地暗藏式”,完全不满足采购需求,要求废标,并将采购文件中空调安装方式“落地暗藏式”设为实质性要求而非负偏离扣分后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但第一中标候选人认为这种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四种废标情形(1.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3.投标人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坚持此次项目采购结果有效。
 
  两方各自坚持,最后提请当地财政部门处理。
 
  引出问题
 
  1.该项目可否走废标程序?财政部门该如何处理?
 
  2.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如何认定?
 
  案例分析
 
  ■ 宋 军
 
  一是,该项目不应走废标程序,应走中止程序。
 
  一方面,正如案例中第一中标候选人所述,该项目确实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四种废标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如若废标,缺乏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就该案例来看,本次采购项目的最大需求,就是最大程度地彰显展厅内展品的最大特色,将当地原汁原味的历史文化呈现给游客,因此空调设备的安装方式直接影响到了博物馆展示厅的展示效果,应属采购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而在合同签订前,就已经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空调安装方式背离了采购人的实质性需求,如果该项目继续进行下去,至合同履行阶段,必然会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情形。个人认为,财政部门应据此对该项目实施中止程序,这是解决这一项目面临问题的一个有效和有据的方法。
 
  二是,供应商的损失应予赔偿。
 
  在该项目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过错是对采购需求没有描述清楚,两方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供应商在该项目中是没有任何过错的。既然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如期交纳了投标保证金,那么按照合约关系,投标保证金并不只是对投标供应商的担保和约束作用,笔者认为,同时对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也是有一个制约作用的。所以,最起码,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要赔偿供应商在此次采购活动中的直接损失,包括购买标书费、标书制作费用、人工费用、交通费用等能够直接计算的其他费用。
 
  三是,项目中止后有两种再启动方式。
 
  该项目中止后,如需再启动,有两种方式可选择:一是核算空调安装的“落地暗藏式”与其他安装方式的差价。如果差价不大,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看其是否愿意以原报价来承担“落地暗藏式”的安装;如果差价太大,而中标供应商也不愿意协商,则建议将项目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因为,该项目原公开招标方式中各供应商的报价已经公开(中标结果已经公示),商业秘密没有了,个人认为只有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进行多轮报价并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这样才相对公平。否则,该项目要想继续进行,将有许多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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