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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细点评

多家投标同品牌 投标人计数方法分三种

作者:梅爱民 发布于:2016-06-27 11:37: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经常出现同一项目中多个投标人投标同一品牌的现象,这时该如何计算投标人的数量?尽管财政部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中对该问题作了说明,即“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这里的规定应该说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表述,真正在实际操作中还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须针对具体情形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在此,笔者总结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形,并提出了投标人计数方法的建议。

 
  第一种情形
 
  情形说明:项目只招标采购一种产品,但不同投标人所投这一产品的品牌与配置均相同。
 
  方法建议:在这种情形下,完全可以对照财政部的上述复函,只按一家计算。实际工作中,出现这种情形最为理想,也不会引发争议。
 
  第二种情形
 
  情形说明:项目也是招标采购单一产品,不同投标人所投品牌相同,但配置不一样。
 
  情形分析: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所投产品配置不同,如果还将所有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来计算,对照财政部的上述复函,理由显然不是很充分。但是如果不按一家投标人来计算,该项目又很容易受该品牌厂家的操控,不利于品牌之间的充分竞争。个人认为,厂家之所以用不同配置来投标,可能就是为了规避财政部上面的复函,迫使招标人做到来几家就算几家,确保满足开标条件(三家以上实质性响应),最终达到自己品牌中标的目的。
 
  个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同一品牌厂家只允许一款产品参与投标。厂家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配置要求,寻找一款满足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配置参与投标,这样才有竞争力;如果还要选用其他不占优势的配置参与投标,免不了陪标的嫌疑。
 
  方法建议:对于以同一品牌不同配置产品参与投标的不同投标人,个人认为也应按一家投标人来计算,以防围标得逞。
 
  第三种情形
 
  情形说明:项目中多种产品打包招标,不同投标人所投品牌,只在个别产品上相同。
 
  情形分析:应该说在所有情形中,这种情形是最为复杂的,是否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要视具体情况分析。此次18号令修订稿中也因此提出了“核心产品”的概念,即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计算”,但同时还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核心产品。
 
  要明确核心产品,既要看该产品在项目中所占价格比重,更要看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不高。比如某一款软件,或许其在整个项目中的价格比重并不高,但这款软件的投标人确实很少。这种情况下,这款软件也要作为核心产品来考虑,以防整个项目的招标被这款软件的供应商所操控。
 
  但多种产品打包招标时,如有多个核心产品,如何取舍投标人?
 
  比如某项目有甲乙两个核心产品,核心产品甲有A、B两家公司投的是同一品牌,核心产品乙有B、C两家公司投的是同一品牌,A、B、C三家公司的报价假定为由低到高。根据18号令修订稿第三十一条规定,此时有两种取舍方法。
 
  一是,B、C两家公司均投标无效,理由是投乙产品的B、C两家,C的价格高,应作为无效标,而投甲产品的A、B两家,B的价格高,应作为无效标。
 
  二是,仅B公司投标无效,理由是投甲产品的A、B两家,由于B的价格高已被判无效,则C公司所投核心产品乙的品牌与其他有效投标人均不相同,应保留。
 
  为避免难以取舍投标人的问题,个人建议在招标文件中不仅要明确核心产品,还应对核心产品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然后按这个顺序对产品进行比价。
 
  还是以上述甲乙两个核心产品的采购项目为例,如两个核心产品按甲乙来排序,先比较甲的产品时,淘汰B;由于B被淘汰,后比较乙产品时,C自然保留下来,A、B、C三家最后留下A和C。但如果两个核心产品按乙甲排序,则变成先比较乙的产品,这时淘汰C;然后比较甲产品时,淘汰B,A、B、C三家最后只留下A。可见,核心产品排序不同,最终的采购结果可能不同。而有了核心产品排序,淘汰投标人就好办了,也能挑选出更贴合采购人需求的供应商。
 
  方法建议:招标文件中明确核心产品,核心产品相同的视为一家投标人;当有多个核心产品时,还应对核心产品按重要程度排序,为合理淘汰投标人提供依据。
 
  另外,建议开标前,各投标人预先提供没有标价的开标一览表,在开标一览表中明确所有核心产品的品牌,便于在开标前确定有效投标人数量,当不足三家时,则不予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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