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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 明确七大问题 再造政采流程

作者:通讯员 宋军 刘勇 李红梅 发布于:2016-06-27 11:31: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随着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行政责任主体的落实,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落实采购执行主体责任,简化采购程序提高效率,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总结了十几年政府采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运行了十年的《荆门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行重新修订,再造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新《规程》与老规程相比,进一步明确了七个方面的问题。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主体是哪方?
 
  《规程》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采购人如何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规程》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各部门各单位怎样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规程》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集采目录、限额标准、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和项目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成政府采购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集采目录内项目应委托集采机构。集采目录外项目,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都有哪些要求?
 
  《规程》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人签章。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要怎么做?
 
  《规程》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登录荆门市财政国库综合业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都需要公开哪些内容?
 
  《规程》规定,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该如何处罚?
 
  《规程》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各部门、各单位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规程》还对各部门(采购人)和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工作职责,以及财政部门内部责任分工作了明确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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