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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采购规范化发展探析•解决路径

出台管理办法 促进信息公开

作者: 发布于:2016-06-27 11:26: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这意味着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一样,同属于政府采购法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但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概念及实践执行的不到位,导致了当前集中采购分散化、分散采购形式化、采购程序表面化现象,加之各地对集中采购管理的不断重视,集中采购形式在政府采购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强化,这也使得分散采购的路子越走越窄。

 
  另外,由于部分政府采购当事人对分散采购这种形式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分散采购管理也相对松散,操作较为随意,这导致分散采购这种形式相对于集中采购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如内涵范围界定不清、操作执行不规范、法律责任难落实、信息公开不到位等。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此,对分散采购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以便下一步更好地规范分散采购。
 
  科学界定分散采购范围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所以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为“通用”或“部门通用”的项目,这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本质区别,也就是说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都可实施分散采购。(林波 周益方)
 
  出台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地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对分散采购的程序、方式、采购活动组织、合同签订、资金支付、投诉处理、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明确,从而使分散采购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林波 周益方)
 
  实施信息公告通报制度
 
  采购人在实施分散采购活动时,必须按法规要求,将采购项目应该公开的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包括采购信息公告、更正(变更)公告、评审(中标)结果、采购合同及采购文件、履约验收情况等。尽可能吸引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以增加项目竞争,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采购监管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采购信息公告通报制度。(林波 周益方)
 
  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防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责,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对规范分散采购行为尤其重要。内控制度建设重点应放在建立健全采购预算与计划、政府采购活动、信息公告、履约验收和采购资料管理等环节上。同时,还应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务、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确保采购过程在规范中运行。(林波 周益方)
 
  引导代理机构差异化发展
 
  引导代理机构根据本单位人员的专业特点及区域分散采购目录特点,确定重点代理领域,提高细分领域代理的专业化水平。同时采购监管部门要完善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及检查,建立健全相关考核和检查指标,加强对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推动建立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采购活动向专业化转变。(林波 周益方)
 
  做好“管放结合”文章
 
  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就是要处理好法定职责和简政放权的关系,处理好简政放权和依法加强监管的关系。在政府采购由“程序导向”向“结果导向”转变的过程中,作为采购单位,应以法规、制度和规程为依托,按照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依法依规自主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并负责进行项目采购的实施工作。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把分散采购该放的放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管到位,把分散采购的中心工作放在事中和事后监管上,使监管工作全面深入不缺位。
 
  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把分散采购列入每年监督检查的抽检内容,重点检查分散采购年初预算、实施计划备案、采购需求管理、采购行为规范、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情况。
 
  二是建立健全严格的惩治制度,依法开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加大对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查处促管理。
 
  三是依托审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建立财政与审计部门定期沟通机制,突出审计重点,以促进分散采购执行机制的完善和采购行为的规范。(林波 周益方)
 
  与集中采购一视同仁
 
  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都是分散采购的行为的规范依据,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具有同样的法律效率,应该一以贯之。作为集中采购机构,要把采购人委托的非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购作为自身工作的一部分,这样才能扩增集中采购目录,使集中采购做大做强,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象西方发达国家一样,使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涵盖所有政府采购范围,并逐步实行分散采购项目分别授权制度,如美国没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之分,部门要自行采购,须获得美国联邦政府总务管理局授权,其授权是动态管理,随时可撤销这种方式,能有效规范政府采购总体行为。(林波 周益方)
 
  强化监督问责
 
  分散采购由于其执行主体的不确定性、场所可变性和操作专业的不平衡性,给监管工作带来些许麻烦,只有从源头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的可控性研究,做到一项目一监督,谁审批谁监督,杜绝分散采购项目有审批无监管弊端。由于分散采购目前在我国处于存续期间,没有一个独立的管理部门,很难树立绝对的权威性,也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笔者以为,根据现有的条件和专业特点,集中采购机构责无旁贷,应该把分散采购象抓集中采购那样抓紧抓好,不让分散采购放任自流。(刘跃华)
 
  提供统一场所
 
  按照李克强总理“场外无交易、场内全公开”指示精神和国办发【2015】63号文件精神,把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等分散采购行为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通过有效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分散采购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进而达到与集中采购同步稳健发展的目的。(刘跃华)
 
  增强依法采购意识
 
  分散采购是一种没有专一执行机构的采购模式,相对于程序严谨、恪守规矩的集中采购而言,显得较为松散、自由。但自然而然伴随而来的会有“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心理和不愿受约束的心理。在这种心理作用下,加之缺乏应有的监督,使分散采购一开始就可能陷入或踩红线或被利益绑架的危险境地。
 
  作为采购人而言,其愿望与所要购置商品、与所提供商品的供应商是处在同一方面,即买自己想要的商品,并希望自己中意的供应商提供该商品,并由该供应商提供更多的伴随物品或服务。例如采购人自行采购一批设备,会先期对商品或者提供商品的供应商作一个前期考察。瞄准了“对象”商家之后,会给该“对象”提这样那样的条件,并让其编写需求,并以狩猎者的心态去召集“围猎”对象,从而使分散采购的结果遂采购人心意。
 
  作为社会代理机构而言,由于其本身是企业性质,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牟取利益,在这点,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一样的。唯一的差异是希望采购人能把更多的项目委托给自己,以获取更多的中标服务费。在此过程中,社会代理机构会千方百计满足采购人的各种需求,想方设法做通能够提供货品供应商的工作,在中标对象、货品、围猎者人数等方面进行斡旋,进而使分散采购项目“船能过舵也能过”。
 
  作为集中采购机构而言,其主要工作任务是法定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而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不是专业强项,当然也是能做好的。除了一些紧急、涉密的指令性项目外,基本上很少看到有采购人把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委托过来。由于集中采购机构没有利益之争,不存在与采购人、社会是一们的机构争抢利益的动力,因此,集中采购机构对待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项目的心态是比较淡然的。(刘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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