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采购规范化发展探析•问题现状
操作有待规范 监管亟须加强
作者: 发布于:2016-06-27 11:24: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整体来看,我国政府集中采购的体量不断扩增,制度的篱笆也越扎越牢、越扎越实。而篱笆外的分散采购则忽隐忽现地在外围游离,处于不被关注的尴尬境地。而我们都知道,分散采购是集中采购的有益补充,具有采购效率高、灵活度强的特点,能很好地满足采购人的小额零星和特殊需求。因此,本期《政府采购信息报》就实践中分散采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途径,希望促进分散采购更规范地开展。
内涵范围界定不清
有人片面认为,政府采购就是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等同于自行采购。《政府采购法》第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分散采购主要是解决采购人的急需、小额、特殊要求及专用产品(项目)的采购问题。
凡是“本级采购目录公布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又没有列入本级集中采购目录内具体标明的项目”,都属于分散采购的管理范畴。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林波 周益方)
法律责任落实不严
分散采购并非无约束、无规矩,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都必须遵循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就分散采购而言,虽然规模不大,采购形式简单,涉及采购当事人也较少,但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要严格落实。比如对采购人来说,如果不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使用采购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等,就应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分。(林波 周益方)
信息公开难度较大
政府采购既是社会关注的话题,又是容易引发矛盾的热点。分散采购采取自行采购,因单位人员不足、业务不对口,或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各单位作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布的责任主体,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任务。分散采购的信息公告也不例外,要将分散采购的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及履约情况等方面的内容按规定发布。(林波 周益方)
目前分散采购的信息发布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发布方的问题:一是由采购人发布。目前采购人不掌握采购信息发布知识,需要通过培训才能发布。采购人一般不设固定的采购经办人,操作起来不方便、随意性大。由采购人直接发布,不利于监管部门对采购信息内容的监督,容易引起质疑和投诉,降低采购效率。二是委托监管部门发布。监管部门可以对采购信息实施监督,但这又无疑会加大监管部门的压力。(孙先坡)
合同签订意识不强
有采购人将分散采购视同私人购买商品一样“简单”,不履行合同签订责任,而是以一纸协议代之,验收形同虚设。而一旦采购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就申请维修,造成财政资金不必要的浪费。而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在签订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在验收阶段,按采购文件和合同的约定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采购人也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林波 周益方)
采购目标宗旨不明确
由于分散采购项目基本都是采购人自行操作实施。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有时为了自己的私利,如为了片面追求资金节约率等,会置国家或社会利益于不顾,或为了眼前利益而不优先采购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等,这都致使分散采购活动的实施有违或偏离《政府采购法》的法制轨道,丧失了法定的目标和宗旨。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政府采购必须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分散采购也不例外。(林波 周益方)
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分散采购中,采购人往往不是认真研究项目特点和需求,而是把项目指定给一家潜在投标人,让其提供项目需求方案,并在未经论证的情况下直接将项目需求方案提供给代理机构,造成项目需求方案具有很强的歧视性。(林波 周益方)
由采购人组织分散采购容易出现以下方面问题:一是采购信息不公平、不公正;二是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三是评审过程的问题采购人难以把控。分散采购增强了采购人的自主权,但也对其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急需出台分散采购相关具体操作办法,规范分散采购行为。(孙先坡)
相应领域专家缺失
目前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多是集中采购目录内对应项目类型的专家,甚至有些目录内的项目还没有对应的专家。而分散采购需要的专家都是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对应的专家,专家库中很难抽到。使用库外专家不仅麻烦,而且不规范,因此分散采购的专家使用成为难题。(孙先坡)
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
一方面,因为采购人掌握了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力,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重“拉业务”、轻“做业务”,为获得采购业务,往往听从于采购单位,在项目操作中背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过分迎合采购单位意愿。另一方面,作为市场主体的代理机构,其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人员未经过法律法规及业务程序的系统培训和学习,不具备从事招标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和素质,部分人员为赶进度、节省时间,不潜心研究项目需求,忽视各类采购文件的差异性,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生搬硬套,漏洞百出。(林波 周益方)
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意愿不强
《政府采购法》规定,分散采购可以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采购人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并不积极。因为采购人认为社会代理机构更能满足其采购需求或者采购欲望,社会代理机构会替采购人盘算,也能给经办人员以实惠,至少在评审费用上支付就要比集中采购机构多不少。(刘跃华)
执行主体不确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集中采购的执行主体只有集中采购机构;而分散采购的执行主体则可能是采购人、集采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
采购人:一是中央本级单位,很少实行部门采购或自行采购,中央本级以下单位成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如全国海关集中采购中心。二是省本级单位,一般仿照中央本级单位,成立一家或两家集中采购机构。三是市县两级单位,县本级采购量不大,有的依附于市一级集中采购,有的还是完全的分散采购。
社会代理机构:均属于企业范畴,以半官方和私企居多,属于国企的代理机构微乎其微,如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属于半官方的主要是省以下,私企的覆盖率远远超过国企或半官方的数量。作为社会代理机构,其天生的趋利属性容易养成游击习气,“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跑”,难以对项目实行终身追责。(刘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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