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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3)

供应商不足三家要合法启动竞争性谈判

作者: 发布于:2016-06-27 11:02: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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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网总裁、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 刘亚利

 

   亚利聊政采,每周与你相约。

 
  我们知道,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均需满足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条件,但采购实际中不足三家的情形经常出现。
 
  案例1:某招标项目由于投标人只有两家,经财政部门批准变更为竞争性谈判,代理机构随后发布了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有三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那么谈判小组该和这三家供应商谈判,还是和原来的两家谈判?
 
  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可见案例1中,代理机构是不需要重新发布竞谈公告的。
 
  案例2:受采购人委托,某代理机构对一滑梯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截至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报名供应商不足三家。代理机构不得不终止采购,重新发布询价采购公告。第二次公告发布后,三家公司通过资质性与符合性审查并进行报价,但有一家公司报价超过预算而被判为无效。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协商后报财政部门批准,该项目由询价转为竞争性谈判。这两家公司进行了两轮报价,报价低的公司最后胜出。
 
  根据财政部74号令,公开招标有效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转为竞争性谈判。但是,由询价转为竞争性谈判,却没有法律依据。
 
  有专家认为,上述案例比较安全的做法是,按照74号令第五十条规定,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时报财政部门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果遇到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可以直接经财政部门批准,与两家供应商继续“谈判”。对此,有人认为,重新进行公开招标不需要报财政部门。但个人更倾向于报批,因为最初采用的是询价采购,重新采购时调整了采购方式,还是应该让财政部门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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