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认定取消 代理机构监管应把“六关”
作者:陈柏青 发布于:2016-06-20 14:01: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也就是说,从那一刻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是零门槛的。这对于业界来说,无异于一场大地震,因为这意味着任何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在工商登记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后,都可以随意进入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并分享这块曾经可望而不可及的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蛋糕。这种情况下,无疑会加强代理机构的市场竞争,降低采购人方面的代理服务成本。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大量缺乏政府采购代理经验代理机构的进入,采购代理质量必然难以保证,也无疑会给政府采购的监管带来严峻考验。
在此,笔者对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取消后给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带来的挑战和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希望对探讨新形势下如何促进招标代理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监管难度增加体现在三方面
1.资格认定取消将导致政采代理机构数量大增,面对“僧多粥少”的现状,为了承揽到项目代理权,或者在代理行为过程中谋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容易出现个别招标代理机构背离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形。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换句话说,政府采购的代理业务不是采用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确定的,而是由采购人自行指定的,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过分迎合采购人的意愿,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的操作行为,如暗中为业主规避招标、暗定中标单位等。还有的招标代理机构无原则地迁就采购人的一些不正当要求,将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条款写入招标文件,为招标人的意中人提供种种便利。也有个别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有利于个别投标人的投标活动,暗中设置了一些不合理的条款或陷阱,让其他投标人“乖乖就范”或为投标人入围、中标提供违规操作。
另一方面,招标代理机构随便出借、挂靠代理资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目前,个别招投标代理机构不是将精力放在自身人才培养和严谨的工作作风的塑造上,而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在一些地区设立分公司,靠当地所谓的人脉关系,靠业务回扣来拓展外地的招标业务。在接到招标代理业务后,不是派出业务干将去提供高效服务,而是让当地分公司按照招标人的意愿“量体裁衣”,通过取悦采购人来获得代理业务。
2.大量没有经过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涌入市场,其政策水平、业务水平都难以保证,往往会因缺乏经验、不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等而导致采购过程中漏洞百出。
具体表现在:个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为赶进度、节省时间,忽视各类项目招标文件的差异性,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照葫芦画瓢、生搬硬套,甚至部分内容基本雷同,满足于“走程序、不出事”,而在招标代理服务的内容和质量上,远未达到《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还有个别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和投标人串通一气,泄漏招标有关信息和标底,为个别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还有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方便吃拿卡要,在投标企业中留下了负面影响,也给招投标代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影响。
这些问题的存在,轻者会引发质疑投诉,重者将影响招投标平台的声誉,影响政府采购的社会公信力。
3.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而被淘汰代理公司的档案交接、保证金清退等,都将面临严峻挑战。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代理机构的合并、注销、破产清算等作出明确规定,监管部门显然很难制约机构撤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一方面,公司注销后档案是否交接、交接给谁、如何交接,没有现行的法律法规可以参考,即使有规定,也很难让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如何清退,如何防止其“卷款潜逃”将是一个令监管部门头疼的问题。
从六方面加强代理机构监管
完善政策法规
完善招标代理政策法规体系,是规范招标代理活动的重要前提和法律基础。
要进一步完善招标代理的管理办法,出台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的可操作性意见,明确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是触碰不得的高压线。
应使不良行为的定性和行政处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细化招标代理违法违规相应的处罚条款,以便于加强管理,通过相关政策法规的健全完善,弥补漏洞,依法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推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严格考核制度
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并制定出详细的考核管理办法和科学合理的评分细则,重点考核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信用建设、守法情况、招标文件制作等情况,对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实行一票否决制。
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代理机构,可以发给“诚信铜牌”等精神奖励,并允许其按原收费标准的100%收费;合格的代理机构,允许其按最多不超过80%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无法及时整改的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同时将所有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
加强队伍建设
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针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与考试,逐步培养一批既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又懂专业知识的高素质招标代理人才,将原来的程序型服务升级为技术咨询型服务。
监管部门还应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考核评价,评选出业务水平高又遵纪守法的优秀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并在招标代理机构择优必选中给予加分,鼓励其继续依法经营、提高业务能力。
加强信息化建设
加强招投标代理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构筑代理机构信息平台,建立招标代理数据库,对代理机构资格实施动态监管。有关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推广电子招标投标,为行业互联互通提供基础。尽快实现档案电子化管理及备案、异地远程评标、网上竞价、网上反拍等,不仅能够解决目前招标代理机构文件存档、招标投标成本高、资源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提高评标效率,减少招标投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同时也有利于监察、招标投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预防招标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有着重要作用。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构建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强化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责任,这是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的基石,也是招投标行业持续发展的灵魂。行业健康推进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可立足于行业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出发,切实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责,在构筑招标投标自律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通过行业自律等手段,弥补当前政策法规颁布的滞后及由此导致的漏洞,约束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和职业道德,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的良好行业管理格局,以此推动整个招投标行业向前发展。
加强市场清理整顿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清出管理,针对清出的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预先制定一套健全的风险预防和监督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实现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档案的电子化管理,电子文档报财政部门备案,以防清出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不移交档案的情况下一走了之。
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招标代理机构的保证金退缴情况,及时将中标单位的保证金转为采购人的履约保证金,及时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财政统一的招投标保证金专户,由财政或当地的集中采购机构统一负责投标保证金的退缴任务,以防预防保证金被挪用或被“卷款潜逃”,有效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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