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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代理机构检查率不低于10%

作者:万玉涛 通讯员 郭鑫 发布于:2016-06-20 13:51: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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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率不低于代理机构总数的10%。

 

   近日,由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在吉林省财政厅召开。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人51人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了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和全省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座谈会上首先传达了财政部国库司副司长王绍双在“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工作培训班”上提出的要求,重点包括六个方面:推进推广运用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快中国政府采购网建设;着力政府采购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评审专家分类标准、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评价标准,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舆论导向;建设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技术标准,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探索开展政府采购大数据运用等。会议还明确了2016年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部署规划以及时间表。
 
  对于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为避免多级重复检查,会议要求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在本市、县开展业务代理机构总量的10%作为检查对象,县级选定代理机构后报送市级财政部门,由市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本地区的检查范围后,报送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双随机、一公开”及实施标准化监督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检查工作,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组织专业检查人员,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根据会议安排,吉林全省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分三步走,其中自查时间主要集中在6月。各市(州)财政部门须在6月25日前向吉林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自查阶段的完成情况;7月25日前报送本地区书面审查基本情况。随后进入现场检查阶段,8月15日前,报送本地区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包括各类违法违规问题。9月20日前,各市(州)财政部门须根据财政部下发的违法违规问题基础信息汇总表以及统一处理处罚口径,报送本地区违法违规问题基础信息汇总情况及处理处罚名单。省财政厅将在9月25日前汇总形成全省检查数据综合信息。各市(州)财政部门于10月10日前报送本地区检查工作报告,省财政厅汇总形成全省检查工作报告后报财政部。
 
  座谈会还安排相关地市做了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经验分享。座谈会结束后,与会代表表示,此次会议虽然只有半天的时间,但会议成效较好,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都有了比较明确的工作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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