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42)
进口产品如何采 三个案例说清楚
作者: 发布于:2016-06-06 11:03: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亚利聊政采,每周与你相约。
自今年6月起,财政部将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较之去年,今年的代理机构检查新增了三项内容,即进口核准、方式变更、合同管理。据了解,这三项内容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确属难点。本期,我们分析下这三项新增内容中的第一项,即进口产品采购的问题,我将用3个案例与大家分享下对如何依法采购进口产品的认识。
案例一 发生在2015年8月。某智能制卡设备采购结果公告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理由是,预中标产品框架采用了进口零件,应属进口产品,但未经审批,中标结果应无效。调查中,预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样机并进行拆解,证实设备内部集成含有国内生产的主板。最终有关部门认定,单凭设备的一部分就认定设备为进口产品,质疑理由不成立。
我们知道,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这是财政部2007年出台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部分进口构件、部分国产零件集成的产品不属于进口产品范畴。明白了什么是进口产品,我们还须清楚什么情况下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案例二 某代理机构采购一批血液透析机,招标公告发布后,接到一潜在供应商的质疑:招标文件中“原装进口血液透析机”这个采购需求是“指定进口、排斥国产”的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精神。代理机构认为,该设备是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的产品,且采购文件中对“原装进口血液透析机”并未注明是实质性条款,质疑供应商不满答复,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采购文件这些条款具有倾向性,责令修改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三种情形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一是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的;二是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中标设备是当地《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产品,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不得限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对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可以看出,该项目中“原装进口”的要求排斥了国内产品。所以,建议采购文件修改为“血液透析机,允许原装进口产品投标”。
案例三 一个医疗设备项目采购完成后,未中标供应商认为核准手续有问题,进入质疑投诉程序。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预中标产品属以色列进口,采购人未办理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手续,招标文件中也未对进口产品进行限制,因此判定废标。
进口产品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核准才可进入采购程序。代理机构受委托采购进口产品时,应首先确认财政部门是否已经审核同意。如果没有,就要提醒采购人报财政部门核准。否则,代理机构要和采购人一起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像教育部以及湖北省等一些部门和地方,出台了进口产品采购目录和清单,目录和清单内的产品无须申报即可采购。
三个案例聊完了,希望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对什么是进口产品、如何依法采购进口产品能有清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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