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个变化 采购人须关注
作者:臧鹏 发布于:2016-05-30 13:31: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财政部近日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后,业界普遍认为此次18号令的修订力度还是比较大的,并纷纷提出意见建议。那么作为采购人,应从哪些方面把握《征求意见稿》的新变化?本期《政府采购信息报》刊登了一位采购人从自身角度出发梳理出来的《征求意见稿》的20点变化,希望促进采购人更好地理解《征求意见稿》。
明确项目属性判定依据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采购内容复杂的招标项目属性的确定有了依据,尤其是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值的确定有据可依。
增加采购人内控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采购人应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业务内部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等,还明确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相互监督。这是首次在财政部规章中对采购人的内控规范提出明确要求。
增加采购需求内容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对于采购需求,除增加了采购标的的各项描述外,还明确了“采购标的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以及“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这两项内容之前在业界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相关职责应由评审专家承担。笔者认为,此项规定与政策制定者把评审专家作用前移的思路是一致的。
增加最高限价概念
《征求意见稿》在预算之外提出了“最高限价”的概念,即采购人可在采购预算额度内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笔者认为这至少能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提高采购金额精准度,避免供应商依据虚高的预算报虚高的价;二是反映预算执行周期中市场价格或者需求的变化。
但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对“最高限价”的定位并不明确:一是,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是120万元,假设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最高限价低于120万元,那采购金额实际不到120万元,这个最高限价可否作为选择采购方式的依据?二是,既然明确要求采购人进行价格测算,那么测算的价格应是区间,有最高、最低价。且在公开预算的前提下,设置最高限价的作用是有限的。笔者认为,应允许采购人提出最低价,至少应让采购人的价格测算在认定“明显低于成本”中起到参考作用。
邀请招标供应商来源多样化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对于资格预审以及邀请招标做了规范,在现行管理办法中,邀请招标只有资格预审一条路,而《征求意见稿》除保留原有资格预审供应商外,还增加了供应商库抽取以及采购人书面推荐方式。
明确公告发布及文件提供时限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明确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第十九条明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开始并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公告发布及文件提供都是5个工作日,而文件提供应在公告发布3日内开始。这些时间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招标前期的行为。
需注意的是,现行18号令对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限制在《征求意见稿》里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这是《征求意见稿》的一个缺失,应加以补充。
招标公告、资审公告内容增多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对招标公告内容增加了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概况,预算或最高限价,需落实的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人七项要求。
招标文件内容增多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对招标文件内容增加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资金支付方式和时间,投标有效期,代理机构代理费用标准六项要求。
对样品提供作出限制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明确原则上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两种情形除外)。这也是一个“堵漏洞”的规定,针对的就是之前广受争议的通过样品评审来改变评标结果的情形。
对同品牌产品供应商的选择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对不同供应商提供同一品牌的情形作了界定,即同一合同项下以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一家。同时还规定非单一来源采购中,采购人须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核心产品。此项规定实际上融入了财政部办公厅就河北省财政厅反映同品牌同型号供应商投标问题而下发的《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的相关精神,即政府采购竞争是指符合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不同生产制造商间的竞争。
界定恶意串通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恶意串通行为的六种情形,但笔者认为仍有缺失:一是不能穷尽所有串通情形,应参照《条例》第七十四条增加一项“不同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二是行为界定之后的处理条款没有明确,因为恶意串通发现后必然涉及开评标程序上的条件转移,建议完善补充“谁来认定”和“认定以后怎么处理”的规定。
专家不参与开标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明确开标由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参加,且首次明确“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以往采购人在执行此项规定时往往让评标专家以“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实际上专家对于开标过程既无实际作用,也存在与投标人串通的风险。
明确采购人的评标组织职责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明确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包括九项,对于规范采购人的行为起到很强的指导作用。需指出的是,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也是采购人的职责,建议将开标结束后的资格审查也纳入该条。
完善评委会组成方式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详尽阐述了评委会的各项规定,采购人需注意四点:一是重大项目的界定限额由300万元变为1000万元;二是取消了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与评标的规定;三是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自行选定专家;四是如专家因故缺席,采购人既可依法补足,也可重新组建评委会。
综合评分法分值比重调整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明确了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不得低于40%,服务项目不得低于20%。除分值比重调整外,还重申了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的要求(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
评委会有权否决过低报价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明确,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履约的,应要求其说明合理性,否则可否决其投标。这也就是将防范恶意低价中标的职责交予了评委会,鉴于评审专家可能对价格情况不完全掌握,笔者认为也不妨探讨下:根据采购人科学的“价格测算”(《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是否可以在得出最高限价的同时,提出最低限价的指导价?
明确评标结果修改情形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明确了修改评标结果的四类特殊情形:一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二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三是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四是评分畸高畸低。此项规定维护了评审意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明确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复核评标报告的职责。需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向未中标人公开信息内容,供应商也可对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提出质疑等,对采购人和评委形成制约。
评标结束时间要求有变化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调整了评标结束后各项时间要求: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综上,评标完成到公告期限结束(也就是供应商投诉质疑的起始时间)最长10个工作日。
保障未中标人权益
《征求意见稿》注重未中标人权益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一、采购人须向未中标人发送招标结果通知书,告知其评审得分及排序,这也为第五十九条供应商对“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提出质疑”奠定了基础;二、采购人可邀请未中标人参与验收。
电子招投标办法指日可待
《征求意见稿》最后的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分别明确了PPP项目和电子招标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一是明确PPP项目应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未来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独立运作。二是《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可期,在财政部《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启动电子化采购相关制度建设工作”是今年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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