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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身”采购计划审批 为政采发展“松绑”

作者:赵文康 发布于:2016-05-23 13:53: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以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为例——

  该处现有在职人员11人,直接负责采购方式审核与采购合同备案的有6人,基本占了整个处室一半的人力资源。笔者刚轮岗到政府采购处工作时,正值年底繁忙时节,每天待办的政府采购审批事项都在两三百件左右。笔者每天从早到晚对着电脑点击鼠标、查看附件资料,然后依据采购项目内容和预算金额,选择批复适当的采购方式,真正感受到了这项工作的机械性和繁琐性。期间,笔者也同一些省直部门采购人员沟通交流,大家对政府采购审批“虚胖”的症状都感同身受。
 
  在目前政府管理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审批慢节拍式的工作机制显然不合时宜。繁琐的采购计划审批工作,既占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掣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管理由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转变,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采购效率。
 
  对此,笔者着手收集阅读了相关资料,结合全国部分地方的一些做法,对政府采购审批的“瘦身”改革进行了一些思考,在此提出拙见。
 
  采购计划审批“瘦身” 先热身
 
  一是加强调研摸底,做好风险评估,防止一放就乱。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分门别类与省直单位、社会代理机构、市县财政部门等进行沟通座谈,了解单位实际需求和真实想法、政府采购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工作建议,并对改革之后的潜在风险和隐患做好预警和防范,为出台改革政策打好前站。
 
  二是加强“对标”管理,借鉴先进经验,避免走弯路。据了解,广东、河北、湖北、福建、山西、广西等地,均对政府采购程序进行了调整,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除个别事项外,均取消了财政部门的审核批复环节,由各级预算单位按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各省市在具体操作上又有些许不同,有些地方还出台了配套制度,如浙江省制定了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对各环节的操作及流程进行规范并提出要求,这些经验做法值得借鉴和参考。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技能,奠定工作基础。《政府采购法》实施十余年来,大部分单位的政府采购意识和管理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审批采购计划中,发现有些采购单位仍分不清楚询价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甚至有些单位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混淆使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些社会代理机构不遵守政府采购基本规则制度,有些专家缺乏职业操守,无视法律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需要加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专家的业务培训和监管考核,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放权营造良好氛围。
 
  采购计划审批“瘦身” 有法律依据和现实需求
 
  一是法定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来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这就明确了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从而为政府采购审批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改革所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政府采购由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正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激活政府采购自身的生命力,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切实举措。
 
  三是工作需要。在河南省财政厅提出“一体两翼”的改革总布局中,预算管理流程再造是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河南省财政厅近两年的重点工作,通过减少政府采购活动的事前审核环节,优化审批管理流程,将政府采购监管的重点由事前审核转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缩短政府采购时间,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采购计划审批“瘦身” 要“瘦”得健康“瘦”出美丽
 
  一是针对重点扩体形,明确改革内容。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根据前期调研和工作实际,研究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监管的意见,明确政府采购计划除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等特殊事项需要审批外,其他采购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以及强化预算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等,真正实现还权于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中的权责对等要求。
 
  二是针对难点微整形,完善配套措施。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积极对接省财政厅正在开展的预算管理流程优化工作,改善提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操作和管理水平,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设计申请表、论证意见、合同、评审报告等各项资料的格式模板,通过设置一定的判断规则,使系统能够自动识别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对于符合设置条件的,自动备案通过;对于不符合设置条件的,提交财政部门核查通过,切实做到系统自动筛选、自动提醒、自动备案,既提高效率,又节约资源。
 
  三是针对常态重保持,加强监督管理。应适应政府采购工作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转变,从注重过程规范性向注重结果的绩效性转变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的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科学确定抽查对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保证抽查覆盖面及均衡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重点针对政府采购活动和管理工作中的关键节点以及问题多发易发环节,加强风险防控,出台相关制度,严控各类风险。
 
  采购计划审批“瘦身” 补短板
 
  政府采购规模占一般公共支出的比例是比较高的,以河南为例,该省2015年的政府采购规模达1142亿元,占全省一般公共支出预算的1/6。可见,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引领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之一。但目前来看,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不充分,落实不到位,影响了国家政策目标的实现。
 
  一是着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功能。今年以来,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按照“接天立地”的要求,研究吃透上级政策,调研摸透本地实情,认真谋划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围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强化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制度,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谋划以政府采购合同支付能力为担保,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并继续细化制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办法,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是着力加强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建设。河南省加快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尽快出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完善该省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同时,完善政府采购管理链条,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制度、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制度,填补制度空白,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建立政府采购专家评价制度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考核制度,细化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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