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裁量
增客观分减主观分 压缩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
作者:秦志龙 发布于:2016-05-16 11:37: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评标是整个招标过程中最核心的环节,虽然评标结果受诸多因素影响,但不可否认,评标专家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以为,应尽可能减少评标专家主观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限制其自由栽量权,原因有四点。
第一,由于评标方法,尤其是定标规则的限制,使得采购实践中经常发生少数否定多数,甚至1人否定4人、1人否定6人现象的发生。因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53号),“各投标人最终得分为去掉1个评委的最高分和1个评委的最低分,取其余评委得分的算术平均值”的评标方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最终结果只能通过取所有评标专家平均分的方法来计算。
通常,大部分评标专家的打分都比较客观,供应商之间的分差不是很大。但在这种评分规则下,一旦出现评标专家在主观分打分项上将“意中人”全部取上限,而对其他投标人全部取下限的情况,由于不能通过去除最高/最低分来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难免导致结果失真。
而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对“评分畸高、畸低”的认定也有着非常严格的程序,即需要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才行。实践中,真正落实这种畸高畸低评分的认定方法有一定困难,因为评分“畸高、畸低”的专家不会认定自己的评分有问题,所以很难出现“一致认定”的情况,这也就是项目评审中经常出现少数否定多数现象的原因了。
第二,因为评审时间有限,在投标人多、项目复杂时,减少评标专家自由栽量权更能体现公平公正。以集成项目为例,由于项目的复杂性,导致投标文件内容繁多、篇幅长。笔者前段时间经办的一个集成项目,共有5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这5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摞起来,厚度超过一米。面对一份几十万字乃至数百万字的投标文件,评标专家要在有限时间里逐字逐句阅读并作出评价,工作量非常之大。另外,目前许多采购机构均已实现全程电子化招投标,因为不方便把几份标书摆在一起对比分析,使得审阅投标文件变得更加困难,而且阅读电子版更易使人疲劳。
第三,评标专家的责、权、利并不一致。评标专家掌握着供应商中标与否的“生杀大权”,却并不为此承担相应责任,质疑也罢,投诉也好,以及项目能否顺利实施,都与评审专家无关。更有供应商向笔者反映:某些专家主动与供应商联系,表示自己是某项目评标专家,暗示供应商有所表示。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评审中专家权力过大不无关系。虽然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中规定,“……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但到底是什么样的个人责任?如何承担?在此均无相应规定及措施。所以,减少评标专家自由栽量权更能保证公平、公正评审原则的实现。
第四,无论何种评标方法,都无法完全杜绝人为因素,也就是评标专家的主观因素。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及同事在一些重大项目的评标前,无一例外都会制定详细严格的指标体系和打分标准,但往往由于评标专家的自由栽量权过大及受定标规则的限制,难以保证每次项目都得到客观公正的评审结果。
另外,各地专家库的快速扩容,导致专家库中专家业务能力和素质良莠不齐。从这个角度讲,更应增加客观分,减少主观分。
第五,对评标专家缺少必要监督措施的现实状况,也要求设计评标方法时增加客观分、减少主观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要求专家“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但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措施,目前专家评审陷入依靠专家自身的道德素养来约束的尴尬境地。而且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专家与供应商之间有某种联系的情况,而监督管理部门往往对此了解甚少。尤其是在某些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领域,某些供应商甚至把所有专家都纳入公关范围,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专家在某些项目评审中很“公正”,而在另一些项目中却表现出评审倾向性的原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设计评标方法时,应尽量增加客观分,减少主观分,同时对主观分的打分范围加以限制。当然,仅靠评标方法是不足以实现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目标的,更重要的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加强保障。所以对于此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笔者也建议删除或修改第五十二条“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规定,或者允许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票决规则作为定标原则。同时,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的规定,修改为“经评标委员会多数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表述,加上“多数”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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