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大讲堂•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文件解读(三)
抓准需求开好头 评价绩效收好尾
作者: 发布于:2016-05-09 10:12: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采购需求与计划
根据《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有关规定,在三类政府购买服务中,第一类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标准由采购人提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制定采购需求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相关供应商及专家的意见。第三类服务项目,还应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品目制定和发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购买主体应当在采购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在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该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合同签订与管理
合同形式与内容: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类型:财库〔2014〕37号文规定,积极探索新的政府采购合同类型。探索研究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管理:购买主体应当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履约验收
财库〔2014〕37号文规定,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服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第二类服务项目,供应商提交的服务成果应当在政府部门内部公开。第三类服务项目,在验收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针对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标准体系与项目库建设
购买主体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预〔2014〕13号文”)规定,要立足成本效益分析,加快建立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库建设,逐步在预算编报、资金安排等方面建立规范化流程,不断健全预算编制体系,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资金支付与管理
财政资金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经费预算: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与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购买服务项目表: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购买主体应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采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台账: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财务报告制度: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监督审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及其他违反财预〔2014〕13号文规定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承接主体的信用记录: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绩效评价
财预〔2014〕13号文规定,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将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全过程,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要对项目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对于服务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供应商,可在同类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政府采购服务VS政府购买服务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所指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可以将二者分别称为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政府自身运行和履职所需的服务,如信息系统建设、物业管理、印刷等服务,由政府直接向供应商购买。
政府购买服务:通常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涉及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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